2020-07-14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 2015年11月23日 10时08分
  • 来源: 四川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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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现就我省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1日公布。

      应试人员可自11月21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11月21日至12月5日),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能再次核查。省司法厅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自治州、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达到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于2015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我省集中审核时间2015年12月16日至29日,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特殊情况可联系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于12月30日前办理。

      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16日至30日,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本人应现场提交下列材料:

      (一)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二)身份证件原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户口簿为打印版,户口首页、本人页须有户口专用章,且清晰可辨;集体户口应提供加盖鲜章的《户籍证明》和《常住人口登记表》)。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四)与本人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四川省司法厅咨询电话:028-86756796、86754397

      成都市司法局(柿子巷11号成都法律服务中心5楼)

      028-86262072 028-86266207

      自贡市司法局0813-8568632

      攀枝花市司法局0812-3337174

      泸州市司法局0830-3196937

      德阳市司法局0838-2902394

      绵阳市司法局0816-2265212

      广元市司法局0839-3229353

      遂宁市司法局0825-2220273

      内江市司法局0832-2027807

      乐山市司法局0833-2558348 0833-2558342

      南充市司法局0817-5258955

      眉山市司法局028-38186106

      宜宾市司法局0831-8226936

      广安市司法局0826-2392199

      达州市司法局0818-2123763

      雅安市司法局0835-2239709

      巴中市司法局0827-5184678

      资阳市司法局028-26110193

      阿坝州司法局0837-2821135

      甘孜州司法局0836-2811350

      凉山州司法局0834-2172563

     

      四川省司法厅

      2015年11月21日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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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 2015年11月23日 10时08分
  • 来源: 四川省司法厅
  •   依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现就我省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1日公布。

      应试人员可自11月21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11月21日至12月5日),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能再次核查。省司法厅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自治州、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达到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于2015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我省集中审核时间2015年12月16日至29日,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特殊情况可联系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于12月30日前办理。

      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16日至30日,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本人应现场提交下列材料:

      (一)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二)身份证件原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户口簿为打印版,户口首页、本人页须有户口专用章,且清晰可辨;集体户口应提供加盖鲜章的《户籍证明》和《常住人口登记表》)。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四)与本人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四川省司法厅咨询电话:028-86756796、86754397

      成都市司法局(柿子巷11号成都法律服务中心5楼)

      028-86262072 028-86266207

      自贡市司法局0813-8568632

      攀枝花市司法局0812-3337174

      泸州市司法局0830-3196937

      德阳市司法局0838-2902394

      绵阳市司法局0816-2265212

      广元市司法局0839-3229353

      遂宁市司法局0825-2220273

      内江市司法局0832-2027807

      乐山市司法局0833-2558348 0833-2558342

      南充市司法局0817-5258955

      眉山市司法局028-38186106

      宜宾市司法局0831-8226936

      广安市司法局0826-2392199

      达州市司法局0818-2123763

      雅安市司法局0835-2239709

      巴中市司法局0827-5184678

      资阳市司法局028-26110193

      阿坝州司法局0837-2821135

      甘孜州司法局0836-2811350

      凉山州司法局0834-2172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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