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中小微企业的福音——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 2022年08月02日 10时57分
  • 来源: 宜宾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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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贯彻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等四部门细化了阶段性缓缴政策的具体措施。

    中小微企业划型

    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结合实际,对宜宾市中小微企业进行划分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缓缴待遇。按现有数据未划入中小微企业,而企业认为符合中小微企业条件的,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通过的纳入享受范围。

    缓缴时间

    自2022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对宜宾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免申即享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划型在系统中标识并自动做好缓缴权益记录。

    应享尽享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相关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应享尽享、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待遇不降低。

    其他事项

    缓缴期间,新参保中小微企业从新参保月份起享受缓缴政策。

    缓缴期间,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所在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医保费。

    中小微企业在文件印发时已缴纳2022年7月职工医保费的,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退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自愿放弃缓缴的中小微企业,凭书面承诺可继续通过原渠道按规定缴费。

    自2022年10月起,中小微企业应恢复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已享受缓缴政策的应在2022年12月底前补齐缓缴的医保费。

    医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市本级:0831-2329706

    翠屏区0831-5957806

    叙州区0831-6611731

    南溪区0831-3396247

    江安县0831-2623160

    长宁县0831-4620909

    高县0831-5583764

    筠连县0831-7680615

    珙县0831-4381257

    兴文县0831-3903713

    屏山县0831-5882952

    责任编辑: 张竹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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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中小微企业的福音——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 2022年08月02日 10时57分
  • 来源: 宜宾市府
  • 为了贯彻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等四部门细化了阶段性缓缴政策的具体措施。

    中小微企业划型

    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结合实际,对宜宾市中小微企业进行划分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缓缴待遇。按现有数据未划入中小微企业,而企业认为符合中小微企业条件的,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通过的纳入享受范围。

    缓缴时间

    自2022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对宜宾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免申即享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划型在系统中标识并自动做好缓缴权益记录。

    应享尽享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相关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应享尽享、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待遇不降低。

    其他事项

    缓缴期间,新参保中小微企业从新参保月份起享受缓缴政策。

    缓缴期间,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所在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医保费。

    中小微企业在文件印发时已缴纳2022年7月职工医保费的,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退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自愿放弃缓缴的中小微企业,凭书面承诺可继续通过原渠道按规定缴费。

    自2022年10月起,中小微企业应恢复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已享受缓缴政策的应在2022年12月底前补齐缓缴的医保费。

    医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市本级:0831-2329706

    翠屏区0831-5957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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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溪区0831-3396247

    江安县0831-2623160

    长宁县0831-4620909

    高县0831-5583764

    筠连县0831-7680615

    珙县0831-438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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