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统计局构建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
近日,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统计造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机发5298号),市统计局印发了《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落实全市统计系统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实施办法》中明确了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市统计局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班子成员中分管法治工作负责人、分管专业负责人承担主体责任,分管党风廉政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统计人员根据所承担的统计调查业务,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同时明确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意见》《办法》等政策文件严肃追究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统计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下一步,全市统计系统将在省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加强全行业、全流程、全环节数据质量管理,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