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巴中市出台八条措施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1、支持企业贷款融资。
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3、加大财政资金奖补。
4、缓缴社会保险费。
5、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6、减免企业税费。
7、延期缴纳税款。
8、减轻企业负担。
2月10日,我市出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的八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支持全市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措施》自即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资金支持
力争全年中小企业贷款新增30亿元以上
《措施》明确,支持企业贷款融资。用好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园保贷”资金、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基金,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按最高不超过损失的10%给予补偿。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按担保费用总额的20%给予补贴。金融机构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力争全年中小企业贷款新增30亿元以上,增速不低于同期贷款平均增速。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中小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对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一季度贷款按基准利率的30%进行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加大财政资金奖补。安排专项资金、用好省工业发展切块资金和“开门红”奖励资金,支持工业企业复工复产,鼓励企业开足马力满负荷生产。对一季度产值或投资总量、增速均居前50位的企业或项目给予10—30万元资金支持。
缓缴社保
“三险”缓缴期最长6个月
《措施》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实行“退一补一、转一补一”特殊政策,确保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经认定困难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6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返还社会保险费。
企业税费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申请减免
在减免企业税费方面,《措施》提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产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规定予以减免。企业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税款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减轻负担
减免租金,水电气有补贴(助)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措施》明确,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租金,其中第一个月免租金,第二三个月租金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减轻企业用能负担,鼓励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控物资生产的中小企业,由辖区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对一季度生产用电、用气增长10%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对超出10%的部分按0.1元/度、0.3元/立方米的标准分别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降低物流成本,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按实际发生物流费用的30%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