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确保政策有效衔接
确保政策有效衔接
近日,泸州市发布《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次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确定继续有效103件,失效与废止27件,拟修订发布10件,并对清理后的《泸州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泸州市人民政府失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泸州市人民政府拟修订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失效、废止的文件涉及发改、经信、卫健等部门。
《通告》明确,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文件有效期内继续执行。失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通告》发布前,市政府已有文件作出失效与废止处理的,失效与废止的时间从原文件宣布之日起算;在《通告》发布前,未作出失效与废止处理的,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抓紧修订发布,确保政策有效衔接。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相关行政职能已划转的,由承接行政职能的单位作为起草单位。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统一废止,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当结合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等工作,抓紧对自行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存在与民法典内容或原则不一致的,应该在2020年11月30日前进行废止或修订,做到规范性文件和民法典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