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底前 泸州市基本完成棚户区35378户改造任务
《意见》要求,要将城市棚户区及城镇危房,国有企业及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中村、城边村及城郊村,全国重点镇及其他建制镇棚户区纳入棚改政策范围并实施改造,优先实施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改项目。同时,中心城区棚改按照“市区一体、以区为主”的原则,由市政府统筹规划、统筹政策、统筹考核,区级政府作为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四县棚改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意见》明确,棚改征拆要注重历史街区与历史文物的划定保护,注重城市文脉的传承。棚改时,还要注重完善配套设施:各区县要科学确定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时配套完善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道路、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停车库(场)、生活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做到与棚改安置房项目直接相关的配套设施与安置房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意见》强调,要持续深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2016年及以后年度新开工的城市棚改项目一律不再新建安置住房,城中村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住房。对于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区县,要以棚改货币化实现“稳增长、惠民生、去库存”的目标,进一步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三区和泸县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达100%,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达80%以上。还要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意见》还要求整合项目和资金集中投入农村危房改造。市县两级财政对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按照户均1.2万元进行配套补助(叙永县、古蔺县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其余区县由市财政承担40%,区县财政承担60%)。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贴息试点。
据悉,去年泸州市新开工危旧房棚户区改造8263户,其中货币化安置3426户;农村危房改造13696户全面竣工。
责任编辑:
刘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