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出台《暂行办法》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暂行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入户调查摸底,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论证及评审,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拆迁服务,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筹集(新建、改建、改造、购买、租赁、货币化安置等方式),棚户区改造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安置住房小区用地红线内配套的道路、土地平整、绿化、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等基础设施;红线外直接服务于安置小区居民的基础设施)以及其他经省、市主管部门认定,与棚户区改造直接相关项目。
《暂行办法》指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为符合国家、省和市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等。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承接主体。
《暂行办法》还明确,对承接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依法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三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对截留、挪用、滞留资金以及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我市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
白婉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