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实施釜溪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
(1)在釜溪河干流及支流旭水河、威远河流域的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高新区上下游之间实施水环境生态补偿。
(2)在釜溪河流域有关区的河流交界处设立监测断面进行水质监测。监测因子为:总磷、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
(3)按照“超标者赔偿、改善者受益”的原则,依据监测断面水质监测结果,在监测断面的上下游区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之间实行水环境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水环境生态补偿分为水环境赔偿金和水环境改善金。
(4)市环保局每月根据监测结果计算当月和累计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并将情况通报有关区政府。年终汇总结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级财政通过与区财政结算方式实现区之间的转移支付。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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