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巴中市出台《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 2016年11月04日 09时04分
  • 来源: 巴中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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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巴中市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工工资谁发放、怎么发、拖欠谁负责、怎么监管等,并提出到2020年,巴中市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谁来发工资?

      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

      如何做到农民工不被欠薪?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对工资支付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尤其是推行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受委托直接发放办法。

      意见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各类企业不得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同时,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资怎么发?

      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农民工挣下的辛苦钱,怎么才能安稳地揣进自己的腰包?

      意见提出,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围绕推行落实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办法,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工作。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

      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依据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欠薪谁负责?

      招工企业清偿拖欠工资

      意见明确了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合同约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劳务企业农民工工资而发生劳务企

      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拖欠怎么办?

      打进“黑名单”提高失信违法成本

      为了做好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巴中市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机制。

      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同时还将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省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推动形成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督新机制。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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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中市出台《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 2016年11月04日 09时04分
  • 来源: 巴中市府
  •   近日,巴中市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工工资谁发放、怎么发、拖欠谁负责、怎么监管等,并提出到2020年,巴中市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谁来发工资?

      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

      如何做到农民工不被欠薪?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对工资支付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尤其是推行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受委托直接发放办法。

      意见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各类企业不得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同时,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资怎么发?

      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农民工挣下的辛苦钱,怎么才能安稳地揣进自己的腰包?

      意见提出,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围绕推行落实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办法,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工作。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

      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依据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欠薪谁负责?

      招工企业清偿拖欠工资

      意见明确了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合同约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劳务企业农民工工资而发生劳务企

      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拖欠怎么办?

      打进“黑名单”提高失信违法成本

      为了做好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巴中市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机制。

      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同时还将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省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推动形成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督新机制。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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