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150件市政府文件废止与失效 拟修订发布84件
日前,我市组织对《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次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中继续有效和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经市政府七届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确定继续有效的有《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66件,废止与失效的有《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的意见》等150件,拟修订发布的有《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84件。
据悉,此次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文件有效期内继续执行;失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在本通告发布前,市政府已有文件做出废止与失效处理的,废止与失效的时间从原文件宣布废止与失效之日起算);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抓紧修订发布,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相关行政职能已划转的,由承接行政职能的单位作为起草单位。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统一废止,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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