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参保范围在制度上实现了全覆盖
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缴费档次提高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老百姓缴费需求,增设了3000元的缴费档次,即统一归并为100元至3000元13个档次(顺庆区将最高缴费档次提高到4000元),最高缴费档次与企业职工社保的最低缴费档次逐步靠拢,进一步满足了经济条件较好的参保群众的缴费愿望。
3、缴费补贴增加
国家规定的新农保、城居保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我省进行了增加,原来100-1000缴费档次对应为30-70元,从今年1月1日起增加10元,达到每人每年40-80元,此次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1500、2000、3000缴费档次的,缴费补贴设定为100、120、160元。
4、政府代缴群体扩大
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纳入了人民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范围。
5、个人账户计息的政策调整
由以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改为按国家规定计息。
6、个人账户余额(含政府补贴)可依法继承
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和其他补助可以一并继承。
7、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提高5元 建立了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从今年1月起,为每人每月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即由以前的每月55元增加到每月60元。同时对超过15年缴费年限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超过年限加发养老金。
8、在全省率先建立了丧葬费、抚恤补助金制度。
省政府24号文件明确提出了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南充市根据基金运行结余情况,建立了丧葬、抚恤金制度,并从201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关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按本人4个月基础养老金计发丧葬费,按本人8个月基础养老金计发抚恤金;参保后未达到领取条件死亡的,按本人3个月基础养老金计发丧葬费,按本人7个月基础养老金计发抚恤金。
9、完善了制度内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需要强调的是,对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责任编辑:
白婉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