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根据该办法,今后,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3%,或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CPI和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到临界条件之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该办法的保障对象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同时,当达到启动条件时,我市还将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的省属院校除外)。另外,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补贴范围,但不得缩小补贴范围。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统计调查部门提供的数据,科学测算不同价格涨幅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合理测算具体补贴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最低补贴标准不低于全省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根据保障对象类别,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原有发放渠道发放,并注明所发放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市人民政府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发放前3个月的金额,以后采取“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办法执行,直至停止。
该办法还要求,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定时期以上时,各地应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严格遵循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调整低保标准以年度为周期进行,当年度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3%时,调整下一年度低保标准。自调整城乡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各地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因素,按规定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自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城乡低保标准因物价上涨调整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测算补贴标准,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继续发放价格补贴。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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