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出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加强用工管理工资只能由农民工本人领取 严禁发给包工头
《办法》明确指出,施工企业应对使用的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依法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及时到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行劳动用工备案。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实名制工资支付表册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并监督施工企业将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农民工,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班组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
规范支付行为 建立保证金制度 三种情形可提取
《办法》要求,积极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依法培育工程担保主体和中介组织,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函、担保公司担保书等方式。
《办法》首次提出,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市、县级政府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签约价的5%分别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不得准予施工许可;施工企业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施工企业资质延续的审核内容。
——政府性投资项目,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本级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取担保形式。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连续3年以上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可对其应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用担保形式,但是采用担保形式所担保的金额不应超过其应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50%,差额部分应当以现金保证金形式缴纳。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评估制度,凡存在建设资金不到位、有不良信誉记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被有关部门强制划拨、恶意欠薪未能及时清偿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现金缴存,已采用担保形式的应变更为现金形式。
《办法》同时明确,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提取或由有关部门强制划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必须在60日内补足差额。
一是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困难,可能影响到农民工工资按期支付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调查属实的,可办理预先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手续。
二是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清偿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认属实,可办理应急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手续。
三是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但对拖欠事实拒不认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可在其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限额内强制划拨,或者由其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所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因申请提取或强制划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建设单位可在工程款中扣减。工程竣工备案后,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余额。
强化监督管理纳入政府项目招标资格审查
《办法》指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施工领域的用工管理,对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或者有欠薪记录的施工企业实行重点监控。
《办法》明确指出,在政府性投资项目中,参与投标(比选)的企业应当符合资信良好、无欠薪记录等倾向,招标人应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纳入投标(比选)人资格审查条件之一。
建设单位建设资金没有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文书;施工企业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的,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将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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