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据达州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称,我市试行的“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其实质就是《四川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中所说的“大病保险”,其待遇标准超过了“大病保险”的试点阶段水平。
《四川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提出,凡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都属于大病保险保障对象,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在试点期间,各地根据自身情况测算,原则上为每人每年10元到40元之间。大病保险的资金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列支,参保群众不需要再掏钱。
而《达州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从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中划拨。成年人每人每年划拨65元,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划拨50元。市政府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达州分公司承保。据统计,3年来,达州市通过划拨缴纳的保险费达5000余万元,给付4000余万元。
《四川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指出,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是在大病保险的一个保单年度内,对单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以及多次住院累计需个人负担的费用达到一定起付标准后,保险机构按合同约定的报销比例对超过起付标准部分及时给予报销。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总体支付比例不低于50%。
而《达州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各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未评等级医疗机构为100元,一级医疗机构为15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2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400元。年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每次降低50元,但各等级医院每次住院起付标准最低不得低于50元。从2012年起,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10万元,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每年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15万元。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础支付比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为80%;二级医疗机构为75%;三级医疗机构为70%。异地转诊转院的支付比例省内相应下调5%(重庆市比照省内执行),省外相应下调10%。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比例负担超过5000元(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
据悉,达州市医保局将按照《四川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对达州市目前执行的《达州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进行完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大病保险”将让城镇居民享受到更多的实惠。对于新农合参保人员,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说,目前正在拟定商业保险公司竞标的方案,筹资标准也正在商议之中。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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