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南充城乡养老保险实现自由转移接续

  • 2013年12月11日 00时00分
  • 来源: 南充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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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今年11月1日起执行的四川省《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即日起,南充市符合条件的居民都可以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领取与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金。 

      进城务工农民和城市自由职业者,现在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职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现在起向全社会覆盖。除此之外,法定劳动年龄内户籍不在本市管辖区内的农民工、自由职业者也可以就近在我市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在四川省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或从事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不管是‘新农保’,‘城居保’,还是‘职保’,三类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都是15年。从“城居保”、“新农保”向“职保”转变时,缴费年限不打折,过去履行了的逐年正常缴费年限依然有效,参保人只需缴满剩下的缴费年限即可。当然,鼓励参保人在最低缴费期限届满后,继续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转移到“职保”的参保人,可按转移衔接时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由于当前“职保”断保现象较严重,并且为了支持全市微小企业发展、减轻企业担负,从2014年1月1日起,南充市对参加“职保”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下限,由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下调为40%。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统称)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时,除执行将来国家统一政策外,可按转移衔接时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新的“职保”政策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但她不知这笔补助究竟有多少,从什么时候起计发。 

      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抚恤金有两种计算办法:一种是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以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一种是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 

      参保人员缴费不满3年的,计发的丧葬补助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缴费满3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体参保人员,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总额低于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除按上述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外,由社保机构补发不足部分。 

      参加南充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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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城乡养老保险实现自由转移接续

  • 2013年12月11日 00时00分
  • 来源: 南充市府
  •   按照今年11月1日起执行的四川省《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即日起,南充市符合条件的居民都可以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领取与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金。 

      进城务工农民和城市自由职业者,现在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职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现在起向全社会覆盖。除此之外,法定劳动年龄内户籍不在本市管辖区内的农民工、自由职业者也可以就近在我市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在四川省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或从事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不管是‘新农保’,‘城居保’,还是‘职保’,三类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都是15年。从“城居保”、“新农保”向“职保”转变时,缴费年限不打折,过去履行了的逐年正常缴费年限依然有效,参保人只需缴满剩下的缴费年限即可。当然,鼓励参保人在最低缴费期限届满后,继续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转移到“职保”的参保人,可按转移衔接时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由于当前“职保”断保现象较严重,并且为了支持全市微小企业发展、减轻企业担负,从2014年1月1日起,南充市对参加“职保”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下限,由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下调为40%。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统称)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时,除执行将来国家统一政策外,可按转移衔接时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新的“职保”政策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但她不知这笔补助究竟有多少,从什么时候起计发。 

      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抚恤金有两种计算办法:一种是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以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一种是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 

      参保人员缴费不满3年的,计发的丧葬补助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缴费满3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体参保人员,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总额低于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除按上述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外,由社保机构补发不足部分。 

      参加南充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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