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只要在成都就业 均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2013年12月05日 00时00分
  • 来源: 成都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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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彻底打破城乡户籍壁垒,体现城乡公平

      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衔接;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明确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过渡性标准……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对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重大调整进行详细解读。 

      根据四川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局和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具体的《贯彻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城乡一体”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彰显其公平性。 

      调整关键词:扩大覆盖面 

      过去 城镇户籍人员才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现在 只要在成都“讨生活”,均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亮点 不受户籍限制、不受地域限制 

      “‘我市劳动年龄段内的城乡灵活就业劳动者,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灵活就业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一规定彻底打破了城乡户籍壁垒,将以往只有城镇职工才有资格参加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扩大了。”据市社保局副局长陈东介绍,以前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受到“户籍”限制,只有城镇人员能参保,而把农村户籍挡在了门外,此次最大的调整就是取消限制,体现了城乡公平。 

      根据文件规定,无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无论是本市户籍还是外地户籍,只要是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陈东说,不受户籍限制和不受地域限制是此次调整最大的两个亮点。“以前,省外的农村户籍人口是不能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但此次调整后,外地农村居民来成都灵活就业的也都可以参保了。” 

      如何界定“灵活就业”?用最通俗的话解释就是,只要在成都“讨生活”,不论是卖菜、做小生意还是擦皮鞋,都算灵活就业。 

      根据市社保局规定,从即日起,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可凭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灵活就业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自愿参保。“他们不需要再到任何一个部门开任何证明,只要拿着身份证明到经办机构要求参保就可以了。” 

      调整关键词:下调缴费基数 

      现在 单位必须按职工实际工资申报缴费基数;个体参保人员最低可选择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今后 新增40%档次为缴费基数 

      目的 降低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参保者的缴费压力 

      《贯彻意见》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40%计算缴费基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可选择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60%、80%、100%四个缴费基数之一,申报本人缴费基数。 

      “这一新规的出台,主要是为了降低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参保者的缴费压力。”据陈东介绍,根据调查显示,目前的缴费金额对于一些中小微企业来说压力较大,降低缴费基数则可以对稳定生产经营起到一定作用。不过,陈东也强调,按照规定,企业必须如实申报职工工资,变动情况必须经过职工本人签字认可。此外,陈东还解释称,40%的基数仅仅针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员工,而非全部员工。”“如果企业有100名员工,只有10人工资低于40%,那么就只有这10人可以按照40%来申报缴费基数。” 

      对于个体参保人员,陈东坦言,即使是60%的档次,也有很多人感觉压力过大,比如今年的缴费标准就是2156元/月(60%档),如按40%来算,就只需缴纳1346元/月。陈东介绍,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统计,全国约有3000多万个体参保人员“断保”,成都有二三十万人。“‘断保’对参保人员来讲损失很大,因为缴费年限越短今后的养老金就越少。”陈东详细解释说,根据现行政策,养老金每年都在上涨,而多缴1年费就多涨3元,以后可能还会更多。 

      调整关键词:自由转移接续 

      过去 转移接续时,已缴纳部分的金额和年限可进行换算 

      现在 除换算方式外,还可选择补缴差额部分,保留缴费年限 

      比较 对于岁数较大的参保人员来说,补缴差额比较划算 

      《贯彻意见》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只要还没有领取养老金,都可以自由转移接续。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有两种办法。 

      第一种:按相关规定进行换算。比如,某农村居民已经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参保3年,共缴纳费用4500元,则换算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八九个月的参保时间。 

      第二种:可补缴差额。比如,某农村居民已经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参保3年,共缴纳费用4500元;如果这3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15000元,那么他可以补缴10500元,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3年缴费年限就变成了职工保险的缴费年限。 

      “对于岁数较大的参保人员来说,第二种方式比较划算。”陈东解释说,一个人已经48岁,到他60岁领取养老金,也不够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但如果加上已经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3年时间,就刚刚符合领取待遇的条件。 

      调整关键词:抚恤金 

      以前 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两年多来无法执行 

      现在 下周一起办理拨付业务 

      提醒 因人员积累较多,请前来办理的人员合理安排时间 

      从12月9日(下周一)起,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开始办理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拨付业务。《社会保险法》出台后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但是,由于该条款给付细则未颁布,从而导致两年多来都无法执行。 

      此次《贯彻意见》明确:2011年7月1日后(《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包括已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 

      “这个只是成都市的过渡标准,今后国家有了统一规定后,再按国家规定执行。”陈东说,根据统计,成都大约有4万人需要领取这两项待遇,他提醒领取人员,鉴于两年来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积累较多,请前来办理的人员合理安排时间,以避免因拥挤带来的不便。 

      记者了解到,从12月9日起,符合领取条件的继承人或受益人就可以凭死亡证明、火化证、火化费收据、户口注销证明、与死者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本,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书,前往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领取。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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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在成都就业 均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2013年12月05日 00时00分
  • 来源: 成都市府
  •   彻底打破城乡户籍壁垒,体现城乡公平

      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衔接;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明确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过渡性标准……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对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重大调整进行详细解读。 

      根据四川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局和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具体的《贯彻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城乡一体”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彰显其公平性。 

      调整关键词:扩大覆盖面 

      过去 城镇户籍人员才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现在 只要在成都“讨生活”,均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亮点 不受户籍限制、不受地域限制 

      “‘我市劳动年龄段内的城乡灵活就业劳动者,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灵活就业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一规定彻底打破了城乡户籍壁垒,将以往只有城镇职工才有资格参加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扩大了。”据市社保局副局长陈东介绍,以前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受到“户籍”限制,只有城镇人员能参保,而把农村户籍挡在了门外,此次最大的调整就是取消限制,体现了城乡公平。 

      根据文件规定,无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无论是本市户籍还是外地户籍,只要是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陈东说,不受户籍限制和不受地域限制是此次调整最大的两个亮点。“以前,省外的农村户籍人口是不能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但此次调整后,外地农村居民来成都灵活就业的也都可以参保了。” 

      如何界定“灵活就业”?用最通俗的话解释就是,只要在成都“讨生活”,不论是卖菜、做小生意还是擦皮鞋,都算灵活就业。 

      根据市社保局规定,从即日起,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可凭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灵活就业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自愿参保。“他们不需要再到任何一个部门开任何证明,只要拿着身份证明到经办机构要求参保就可以了。” 

      调整关键词:下调缴费基数 

      现在 单位必须按职工实际工资申报缴费基数;个体参保人员最低可选择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今后 新增40%档次为缴费基数 

      目的 降低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参保者的缴费压力 

      《贯彻意见》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40%计算缴费基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可选择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60%、80%、100%四个缴费基数之一,申报本人缴费基数。 

      “这一新规的出台,主要是为了降低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参保者的缴费压力。”据陈东介绍,根据调查显示,目前的缴费金额对于一些中小微企业来说压力较大,降低缴费基数则可以对稳定生产经营起到一定作用。不过,陈东也强调,按照规定,企业必须如实申报职工工资,变动情况必须经过职工本人签字认可。此外,陈东还解释称,40%的基数仅仅针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员工,而非全部员工。”“如果企业有100名员工,只有10人工资低于40%,那么就只有这10人可以按照40%来申报缴费基数。” 

      对于个体参保人员,陈东坦言,即使是60%的档次,也有很多人感觉压力过大,比如今年的缴费标准就是2156元/月(60%档),如按40%来算,就只需缴纳1346元/月。陈东介绍,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统计,全国约有3000多万个体参保人员“断保”,成都有二三十万人。“‘断保’对参保人员来讲损失很大,因为缴费年限越短今后的养老金就越少。”陈东详细解释说,根据现行政策,养老金每年都在上涨,而多缴1年费就多涨3元,以后可能还会更多。 

      调整关键词:自由转移接续 

      过去 转移接续时,已缴纳部分的金额和年限可进行换算 

      现在 除换算方式外,还可选择补缴差额部分,保留缴费年限 

      比较 对于岁数较大的参保人员来说,补缴差额比较划算 

      《贯彻意见》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只要还没有领取养老金,都可以自由转移接续。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有两种办法。 

      第一种:按相关规定进行换算。比如,某农村居民已经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参保3年,共缴纳费用4500元,则换算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八九个月的参保时间。 

      第二种:可补缴差额。比如,某农村居民已经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参保3年,共缴纳费用4500元;如果这3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15000元,那么他可以补缴10500元,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3年缴费年限就变成了职工保险的缴费年限。 

      “对于岁数较大的参保人员来说,第二种方式比较划算。”陈东解释说,一个人已经48岁,到他60岁领取养老金,也不够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但如果加上已经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3年时间,就刚刚符合领取待遇的条件。 

      调整关键词:抚恤金 

      以前 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两年多来无法执行 

      现在 下周一起办理拨付业务 

      提醒 因人员积累较多,请前来办理的人员合理安排时间 

      从12月9日(下周一)起,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开始办理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拨付业务。《社会保险法》出台后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但是,由于该条款给付细则未颁布,从而导致两年多来都无法执行。 

      此次《贯彻意见》明确:2011年7月1日后(《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包括已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 

      “这个只是成都市的过渡标准,今后国家有了统一规定后,再按国家规定执行。”陈东说,根据统计,成都大约有4万人需要领取这两项待遇,他提醒领取人员,鉴于两年来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积累较多,请前来办理的人员合理安排时间,以避免因拥挤带来的不便。 

      记者了解到,从12月9日起,符合领取条件的继承人或受益人就可以凭死亡证明、火化证、火化费收据、户口注销证明、与死者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本,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书,前往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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