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加强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

  • 2020年12月09日 16时26分
  • 来源: 川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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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9日,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的通告,要求全省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主体责任,确保所经营的冷链食品按要求进行疫情防控消毒处理,发现问题产品能信息化追溯精准定位。

    同时要求,各级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开展联防联控执法行动,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落实进货查验、追溯管理等主体责任,采购、使用来源不明冷链食品的,依据食品安全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通告同时发布了《四川省冷链食品新冠病毒防控信息化追溯主体责任指南》,明确入川进口冷链食品没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没有核酸检测报告的,没有消毒证明的,没有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销售。不得向未在“川冷链”注册的生产经营主体购进、销售入川冷链食品;不得采购在“川冷链”平台无溯源信息的入川冷链食品。

    具体如下:

    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

    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的通告

    一、全省从事冷链食品进口贸易、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仓储运输、餐饮服务及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冷链物流园区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简称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系列要求,严格落实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主体责任,确保所经营的冷链食品按要求进行疫情防控消毒处理,发现问题产品能信息化追溯精准定位。

    二、所有进口冷链食品必须预防性全面消毒,没有消毒证明的,由冷链食品进入四川后首个抵达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简称入川首站)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实施有效消毒,没有消毒的不得进行销售。

    三、四川省冷链食品追溯平台(简称“川冷链”)是全省冷链食品追溯信息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对入川冷链食品实行全链条信息化追溯;帮助重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实现信息化追溯和数据对接。凡在本省从事冷链食品业务的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规和《四川省冷链食品新冠病毒防控信息化追溯主体责任指南》要求履行主体责任;入川首站、批发企业、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在“川冷链”上传冷链食品追溯数据,并保证数据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实现快速精准追溯。

    四、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防控责任,没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核酸检测报告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消毒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销售。

    五、各级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开展联防联控执法行动,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落实进货查验、追溯管理等主体责任,采购、使用来源不明冷链食品的,依据食品安全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对不落实消毒、追溯措施,发现问题产品无法精准定位和溯源倒查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等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进口冷链食品不消毒、抵制信息化追溯等不服从、不配合本通告有关防控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走私冷链食品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冷链食品新冠病毒防控

    信息化追溯主体责任指南

    第一条为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强化常态化疫情防控,科学实施冷藏冷冻食品、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人防”“物防”措施,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冷链食品追溯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从事冷链食品进口贸易、仓储运输、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生鲜电商、餐饮服务等相关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具有冷链食品交易业务的集中交易市场、冷链物流园区开办者,以下简称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在属地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领导下,对各类冷链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业务及从事的贮存、冷链运输业务开展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新冠病毒防控措施。

    第四条全省统一的冷链食品追溯平台(以下简称“川冷链”)是全省冷链食品追溯信息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全程记录入川冷链食品产品来源、流向、消毒、贮存冻库、运输车辆等溯源数据,对入川冷链食品实行全链条信息化追溯;帮助重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实现信息化追溯和数据对接。

    “川冷链”由省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发布和维护。

    第五条凡在本省从事冷链食品业务的生产经营者以及市场(园区)开办者应在“川冷链”注册,并如实登记其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冻库、运输车辆信息;所有储存冷链食品的仓库、冷链食品运输都必须在平台登记。

    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川冷链”如实登记的,可不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线下备案。

    第六条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登录“川冷链”平台完成注册,登记基本信息。本指南实施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自本指南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川冷链”登记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冻库等基本信息,并按平台提示上传相关证件。在全省有多个冻库的,应当全部登记。

    第七条冷链食品进入四川后首个抵达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川首站)、批发企业、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在“川冷链”上传冷链食品来源、流向、消毒、入出库、运输车辆等产品信息及追溯数据,保证数据真实有效、完整准确。通过“川冷链”信息化采集留存的生产经营信息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登记主体应当如实提交相关信息,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登记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应及时修改完善。

    第九条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零售终端、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只在“川冷链”平台上对冷链食品来源信息进行确认,不需录入销售去向信息。

    第十条在“川冷链”完成提交登记信息,经系统校验正确的,系统按照全省统一编码规则生成唯一登记号。登记主体应当在“川冷链”自行下载打印《四川省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电子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展示。

    登记主体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表。

    第十一条食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冷链物流园区的开办者,应当督促、组织市场(园区)内从事冷链食品业务的生产经营者在平台登记,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本单位或本级政府政务服务网站上向社会统一公开从事冷链食品生产经营的入川首站的登记信息;信息公开应每月更新,无新增的可不用更新。公开信息包括:登记号、登记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冻库地址等信息。

    第十三条“川冷链”实行“入川首站赋码”管理,从川外采购冷链食品并运入川的首站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须在“川冷链”对相关产品进行品码或批码的赋码操作;若产品包装上已有符合GS1编码规则的品码,则无需另行赋码。

    入川销售的冷链食品在经过首站赋码进入市场后,市场各环节上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可通过扫码方式便捷上传产品收发货等追溯数据。

    第十四条未在“川冷链”登记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冷链食品贮存业务。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发生委托贮存业务的,委托方、受托方均应在“川冷链”查询验证对方是否已登记,发现未作登记的应先登记后开展业务。

    委托方应主动在“川冷链”上传相关产品品种、批次、数量、产地、合格证明、消毒等追溯数据,并在产品入出库前主动将入出库冷链食品品类、入出库数量、入出库时间等信息在“川冷链”登记。

    第十五条入川进口冷链食品没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没有核酸检测报告的,没有消毒证明的,没有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销售。

    不得向未在“川冷链”注册的生产经营主体购进、销售入川冷链食品;不得采购在“川冷链”平台无溯源信息的入川冷链食品。

    第十六条入川首站冷链食品批发经营者应打印品码或批码,粘贴于冷链食品产品外包装明显处;鼓励下游批发企业、连锁经营总部打印追溯码贴于销售包装明显处。

    引导消费者关注“川冷链”微信公众号,通过其“产品追溯”功能扫品码或批码查询产品追溯信息。

    第十七条鼓励面向消费者的零售终端使用“川冷链”对冷链食品进行一物一码赋码,并打印粘贴于产品包装上,消费者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或手机浏览器进行扫码查询产品追溯信息。

    第十八条各地各部门在推进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信息化追溯工作中,监管发现或接到企业投诉上游企业销售的入川冷链食品在“川冷链”平台无溯源信息的,应及时查明情况,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报省市场监管局。

    第十九条鼓励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社会公众对不落实冷链食品消毒责任、追溯责任的行为,积极在“川冷链”平台或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举报。

    第二十条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冷链食品贮存业务不按要求如实登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各级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开展联防联控执法行动,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落实进货查验、追溯管理等主体责任,采购、使用来源不明冷链食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对不落实消毒、追溯措施,发现问题产品无法溯源倒查和精准定位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等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进口冷链食品不消毒、抵制信息化追溯等不服从、不配合本通告有关防控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走私冷链食品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川冷链”网址为http://cll.foodtrace.org.cn,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可采取多种方式上传追溯数据。采用批量导入或系统接口对接方式的,在“川冷链”平台下载导入对接说明,按照规范要求导入或对接;其他生产经营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搜索“川冷链”,注册登记使用;需要物联化标签机打印追溯码的生产经营者,可在“川冷链”个人中心的<操作说明>中“查码打印”说明获取支持信息。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可通过“川冷链”网址和微信公众号下载操作说明书、介绍视频和消毒证明样表。

    第二十三条本指南由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省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市监发〔2020〕83号)所附《四川省冷链食品贮存业务新冠病毒防控工作指南》同时废止。(记者 刘佳

    责任编辑: 范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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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九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加强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

  • 2020年12月09日 16时26分
  • 来源: 川观新闻
  • 12月9日,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的通告,要求全省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主体责任,确保所经营的冷链食品按要求进行疫情防控消毒处理,发现问题产品能信息化追溯精准定位。

    同时要求,各级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开展联防联控执法行动,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落实进货查验、追溯管理等主体责任,采购、使用来源不明冷链食品的,依据食品安全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通告同时发布了《四川省冷链食品新冠病毒防控信息化追溯主体责任指南》,明确入川进口冷链食品没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没有核酸检测报告的,没有消毒证明的,没有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销售。不得向未在“川冷链”注册的生产经营主体购进、销售入川冷链食品;不得采购在“川冷链”平台无溯源信息的入川冷链食品。

    具体如下:

    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

    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的通告

    一、全省从事冷链食品进口贸易、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仓储运输、餐饮服务及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冷链物流园区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简称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系列要求,严格落实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主体责任,确保所经营的冷链食品按要求进行疫情防控消毒处理,发现问题产品能信息化追溯精准定位。

    二、所有进口冷链食品必须预防性全面消毒,没有消毒证明的,由冷链食品进入四川后首个抵达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简称入川首站)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实施有效消毒,没有消毒的不得进行销售。

    三、四川省冷链食品追溯平台(简称“川冷链”)是全省冷链食品追溯信息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对入川冷链食品实行全链条信息化追溯;帮助重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实现信息化追溯和数据对接。凡在本省从事冷链食品业务的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规和《四川省冷链食品新冠病毒防控信息化追溯主体责任指南》要求履行主体责任;入川首站、批发企业、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在“川冷链”上传冷链食品追溯数据,并保证数据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实现快速精准追溯。

    四、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防控责任,没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核酸检测报告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消毒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销售。

    五、各级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开展联防联控执法行动,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落实进货查验、追溯管理等主体责任,采购、使用来源不明冷链食品的,依据食品安全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对不落实消毒、追溯措施,发现问题产品无法精准定位和溯源倒查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等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进口冷链食品不消毒、抵制信息化追溯等不服从、不配合本通告有关防控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走私冷链食品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冷链食品新冠病毒防控

    信息化追溯主体责任指南

    第一条为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强化常态化疫情防控,科学实施冷藏冷冻食品、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人防”“物防”措施,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冷链食品追溯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从事冷链食品进口贸易、仓储运输、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生鲜电商、餐饮服务等相关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具有冷链食品交易业务的集中交易市场、冷链物流园区开办者,以下简称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在属地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领导下,对各类冷链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业务及从事的贮存、冷链运输业务开展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新冠病毒防控措施。

    第四条全省统一的冷链食品追溯平台(以下简称“川冷链”)是全省冷链食品追溯信息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全程记录入川冷链食品产品来源、流向、消毒、贮存冻库、运输车辆等溯源数据,对入川冷链食品实行全链条信息化追溯;帮助重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实现信息化追溯和数据对接。

    “川冷链”由省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发布和维护。

    第五条凡在本省从事冷链食品业务的生产经营者以及市场(园区)开办者应在“川冷链”注册,并如实登记其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冻库、运输车辆信息;所有储存冷链食品的仓库、冷链食品运输都必须在平台登记。

    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川冷链”如实登记的,可不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线下备案。

    第六条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登录“川冷链”平台完成注册,登记基本信息。本指南实施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自本指南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川冷链”登记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冻库等基本信息,并按平台提示上传相关证件。在全省有多个冻库的,应当全部登记。

    第七条冷链食品进入四川后首个抵达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川首站)、批发企业、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在“川冷链”上传冷链食品来源、流向、消毒、入出库、运输车辆等产品信息及追溯数据,保证数据真实有效、完整准确。通过“川冷链”信息化采集留存的生产经营信息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登记主体应当如实提交相关信息,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登记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应及时修改完善。

    第九条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零售终端、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只在“川冷链”平台上对冷链食品来源信息进行确认,不需录入销售去向信息。

    第十条在“川冷链”完成提交登记信息,经系统校验正确的,系统按照全省统一编码规则生成唯一登记号。登记主体应当在“川冷链”自行下载打印《四川省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电子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展示。

    登记主体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表。

    第十一条食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冷链物流园区的开办者,应当督促、组织市场(园区)内从事冷链食品业务的生产经营者在平台登记,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本单位或本级政府政务服务网站上向社会统一公开从事冷链食品生产经营的入川首站的登记信息;信息公开应每月更新,无新增的可不用更新。公开信息包括:登记号、登记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冻库地址等信息。

    第十三条“川冷链”实行“入川首站赋码”管理,从川外采购冷链食品并运入川的首站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须在“川冷链”对相关产品进行品码或批码的赋码操作;若产品包装上已有符合GS1编码规则的品码,则无需另行赋码。

    入川销售的冷链食品在经过首站赋码进入市场后,市场各环节上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可通过扫码方式便捷上传产品收发货等追溯数据。

    第十四条未在“川冷链”登记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冷链食品贮存业务。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发生委托贮存业务的,委托方、受托方均应在“川冷链”查询验证对方是否已登记,发现未作登记的应先登记后开展业务。

    委托方应主动在“川冷链”上传相关产品品种、批次、数量、产地、合格证明、消毒等追溯数据,并在产品入出库前主动将入出库冷链食品品类、入出库数量、入出库时间等信息在“川冷链”登记。

    第十五条入川进口冷链食品没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没有核酸检测报告的,没有消毒证明的,没有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销售。

    不得向未在“川冷链”注册的生产经营主体购进、销售入川冷链食品;不得采购在“川冷链”平台无溯源信息的入川冷链食品。

    第十六条入川首站冷链食品批发经营者应打印品码或批码,粘贴于冷链食品产品外包装明显处;鼓励下游批发企业、连锁经营总部打印追溯码贴于销售包装明显处。

    引导消费者关注“川冷链”微信公众号,通过其“产品追溯”功能扫品码或批码查询产品追溯信息。

    第十七条鼓励面向消费者的零售终端使用“川冷链”对冷链食品进行一物一码赋码,并打印粘贴于产品包装上,消费者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或手机浏览器进行扫码查询产品追溯信息。

    第十八条各地各部门在推进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信息化追溯工作中,监管发现或接到企业投诉上游企业销售的入川冷链食品在“川冷链”平台无溯源信息的,应及时查明情况,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报省市场监管局。

    第十九条鼓励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社会公众对不落实冷链食品消毒责任、追溯责任的行为,积极在“川冷链”平台或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举报。

    第二十条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冷链食品贮存业务不按要求如实登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各级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开展联防联控执法行动,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落实进货查验、追溯管理等主体责任,采购、使用来源不明冷链食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对不落实消毒、追溯措施,发现问题产品无法溯源倒查和精准定位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等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进口冷链食品不消毒、抵制信息化追溯等不服从、不配合本通告有关防控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走私冷链食品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川冷链”网址为http://cll.foodtrace.org.cn,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可采取多种方式上传追溯数据。采用批量导入或系统接口对接方式的,在“川冷链”平台下载导入对接说明,按照规范要求导入或对接;其他生产经营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搜索“川冷链”,注册登记使用;需要物联化标签机打印追溯码的生产经营者,可在“川冷链”个人中心的<操作说明>中“查码打印”说明获取支持信息。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可通过“川冷链”网址和微信公众号下载操作说明书、介绍视频和消毒证明样表。

    第二十三条本指南由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省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市监发〔2020〕83号)所附《四川省冷链食品贮存业务新冠病毒防控工作指南》同时废止。(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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