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泸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14家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厂、场)无害化等级评定结果的通告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川建城管发〔2018〕521号)要求,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和《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137-2010),经县(市、区)组织生活垃圾填埋(焚烧)企业自评、市(州)初评和省级现场评定公示,现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无害化等级的名单(见附件)予以通告。
住房城乡建设厅拟每3年对全省达到无害化等级评定Ⅱ级和B级及以上等级的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开展复审,复审合格的,重新发布通告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特此通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9日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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