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立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定点联系煤矿安全工作制度
《指导意见》明确了规范建立定点联系煤矿安全工作制度。各产煤市(州)、县(市、区)建立定点联系煤矿安全工作制度,市级监管人员应分别定点联系一个或几个产煤县(市、区或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县级监管人员应分别定点联系一个或若干个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市、县级定点联系做到区域内全覆盖。
《指导意见》明确了市、县级定点联系人员工作职责。市级定点联系人员每月至少到联系的县(市、区或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检查指导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县级定点联系人员每月至少到定点联系煤矿下井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明确了市级定点联系人员六项工作职责,县级定点联系人员九项工作职责。
《指导意见》明确了工作机制。明确建立定点联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记录制度、工作交办制度、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监督考核制度。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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