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下放林木采伐审批权限
《通知》明确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林木采伐的范围。一是林业厅审批(审核)的林木采伐包括:天保工程区单位基本建设用材采伐天然林,以及因征占用林地、灾害木清理、森林抚育等特殊原因采伐天然林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需要追加采伐限额的单项采伐;国有特种用途林的采伐;采伐因死亡危及安全的古树名木、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等。二是市州(含扩权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林木采伐包括:市(州)以上所属的国有林场(所、站)、森工企业局、其他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单位的国有林木采伐;未设立经营机构的国有林木采伐;天然林、防护林、非国有的特种用途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5公顷以上的受灾林木采伐;占用征用国有林地(含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林木采伐,以及占用征收集体林地0.67公顷以上的林木采伐。三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林木采伐包括:县属国有林场(所、站)、林业企业,以及其他县属企事业单位等经营管理的国有林木;集体与个人(含各种非国有经济组织)所属的林木;农牧民生产生活用材采伐集体与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占用征收集体林地0.67公顷以下及受灾林木5公顷以下的林木采伐。
《通知》指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下放管理层级林木采伐审批项目承接、衔接和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依法及时公开行政审批指南和信息,及时做好审批发证人员的相关培训工作。
《通知》强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依法履行林木采伐审批职责。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和限额采伐管理制度。严格依法审批林木采伐,严禁超越权限审批、超限额审批和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从严审批各种天然林、公益林采伐。
《通知》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林木采伐审批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程序,构建职责明确、分工配合、制约监督、运转协调的林木采伐审批管理制度,加强对林木采伐审批的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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