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老年人口健康状况和生活来源大调查
绝大多数老年人口健康状况较好,生活能够自理
健康占39.06%,基本健康占41.92%,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占15.71%,生活不能自理占3.31%。
60~69岁:健康和基本健康占89.74%,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占9.06%,生活不能自理仅占1.20%。
70~79岁:健康和基本健康占61.25%,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占22.03%,生活不能自理占3.83%。健康和基本健康的老年人口所占比例较上一年龄组减少28.49个百分点,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所占比例较上一年龄组分别增加了12.97、2.62个百分点。
80~89岁:健康和基本健康占56.29%,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占32.53%,生活不能自理占11.18%。健康和基本健康的老年人所占比例较上一年龄组减少4.95个百分点,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所占比例较上一年龄组分别增加了10.50、7.35个百分点。
90岁及以上:健康和基本健康占42.75%,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占32.00%,生活不能自理高达25.25%。健康和基本健康的老年人所占比例较上一年龄组减少13.54个百分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所占比例较上一年龄组却增加了约1.3倍(见表1)。
男性老年人口健康状况好于女性
老年人口健康状况因性别不同存在差异,男性老年人口健康状况普遍好于女性。
健康的男性老年人口占男性老年人口的43.07%,女性所占比例为35.08%,比男性低7.99个百分点;
基本健康的男性老年人口占男性老年人口的40.09%,女性所占比例比为43.74%,比男性高3.64个百分点;
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的男性老年人口占男性老年人口的14.08%,女性所占比例为17.34,比男性高3.26个百分点;
生活不能自理的男性老年人口占男性老年人口的2.77%,女性所占比例为3.85%,比男性略高(见图2)。
不同婚姻状况老年人口的健康状况差异明显
有配偶的老年人口中,健康占44.47%,比全省平均水平高5.41个百分点;生活不能自理仅占2.09%,比全省平均水平低1.22个百分点;
离婚的老年人口中,健康占43.11%,比全省平均水平高4.05个百分点;基本健康占40.18%,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生活不能自理占2.64%,比全省平均水平低0.67个百分点。
未婚和丧偶的老年人口中,健康的老年人口所占比例分别比全省平均水平低9.82、12.74个百分点,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口所占比例分别比全省平均水平高8.62、8.41和1.08、2.96个百分点(见表2)。
老年人的健康状况与婚姻状况密切相关,丧偶给老年人带来严重的心理创伤和生活环境的急剧改变,致使丧偶老人的健康状况最差,而有配偶的老年人健康状况优于单身老人。
老年人口生活来源:主要靠劳动收入和家庭其他成员供养
绝大多数老年人生活主要来源于劳动收入和家庭其他成员供养
生活来源于家庭其他成员供养的老年人所占比例最高,达39.80%;其次为劳动收入,所占比例为36.04%。生活来源于离退休养老金的老年人所占比例为17.94%。依靠最低生活保障金、财产性收入和其他生活的老年人较少,所占比例分别只有3.98%、0.28%、1.95%(见图3)。
生活来源于劳动收入、财产性收入和离退养老金的老年人口健康状况较好
有劳动收入、离退休养老金和财产性收入的老年人口健康状况明显趋好,健康的老年人所占比例分别达53.64%、53.40%、47.28%,分别比全省平均水平高14.58、14.34、8.21个百分点;基本健康的老年人所占比例分别达41.90%、39.02%、40.45%,接近全省平均水平(见表3)。
健康老年人生活来源的性别差异较小
健康和基本健康的男女两性老年人生活来源于劳动收入、离退休养老金和财产性收入的比例都在90%左右,且相互差异不足1个百分点。生活来源于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其他成员供养及其他的男性老年人所占比例分别为53.86%、63.89%、74.19%,比女性老年人所占比例分别低1.20、2.70、0.56个百分点。
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的生活主要来源于最低生活保障金,其次为家庭其他成员供养,所占比例男性分别为38.37%、29.58%,较女性分别高2.89、2.66个百分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主要生活来源仍为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家庭其他成员供养,但其所占比例较低。其中,男性所占比例分别为7.77%、6.52%,女性分别为9.46%、6.48%(见表4)。
有配偶老年人在各类生活来源中所占比例最高
依靠劳动收入及离退休养老金生活的老年人口中,有配偶的比例分别高达81.02%、81.16%,丧偶分别为15.87%、17.20%,未婚、离婚分别仅占3.11%、1.64%;
依靠财产性收入生活的老年人中,有配偶的比例为76.60%,丧偶为20.28%,离婚、未婚分别仅占1.60%、1.53%;
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生活的老年人中,有配偶的比例为56.00%,丧偶为42.65%,离婚和未婚仅占1.35%;
依靠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的老年人中,有配偶的比例相对较低,为41.25%,丧偶为36.40%,未婚为20.90%,离婚为1.46%(见表5)。
分性别看,男女两性有配偶老年人在各类生活来源中所占比例仍较高。其中,男性有配偶老年人依靠离退休养老金生活的比例最高,达87.62%,其次为财产性收入,所占比例为83.33%,第三为劳动收入,第四为家庭其他成员供养,所占比例分别为83.11%、65.91%;女性有配偶老年人的生活来源与男性略有差异,所占比例较高的前四位依次为劳动收入、离退休金养老金、财产性收入和其他,其比例分别为78.18%、71.39%、68.84%、56.41%。女性有配偶老年人的生活来源与男性相比,除在各类生活来源中所占比例的位次有差异外,相同位次的比值也都低于男性(见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