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印发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规定
问责的对象为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包括内设和派出机构的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长”,“权责一致、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对需要问责的具体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制定了问责标准。
《规定》的出台,是加强森林公安警务督察工作,完善制度建设和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全省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推进全省森林公安队伍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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