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我省理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疫木采伐和运输加工管理工作

  • 2013年10月30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林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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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中央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有利于松材线虫病防治和控制疫情扩散,近日,四川省林业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疫木采伐和运输加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简化疫区松木采伐审批。将原规定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县(市、区)的松木采伐全部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改为由有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除治和疫木处理方案,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年森林采伐限额内依法审批。因疫情大面积暴发而限额不能满足除治性采伐需要的,不足部分应按规定事先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从省预留的年采伐限额中解决。

      《通知》指出:新发疫情的疫区当年急需对发病林木实施除治采伐的,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依照规定属需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批准采伐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批准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采伐限额不足数量在500立方米以下的,可由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先行审批采伐,并在审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追加不足部分采伐限额。

      《通知》要求:科学实施疫区松木采伐。疫区内已发生疫情的乡镇只可对松树实施除治性采伐。疫区内的一级和二级保护的国家级公益林,以及受害木10%以下的三级保护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只准进行卫生伐除治,及时清理病死木、枯萎木和衰弱木。除治性采伐按照先封后伐的原则和除治要求,组织专业队统一采伐,并按规定对枝梢、伐桩等采伐剩余物进行除害处理。集中除治性采伐仅限在松材线虫病媒介昆虫的非羽化期(当年10月至次年4月)内进行。

      《通知》强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管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严格和完备的疫木监管制度,明确和落实监管责任到人,实行审批发证、采伐、运输和除害处理全程监控,建立采伐、运输和处理各环节的登记台帐,确保所伐的松木按指定的方式、地点、数量运输和实施除害处理。疫木就地销毁的,要落实人员全过程监督实施。疫木除害处理原则上在本县(市、区)实施,确需运出疫区到其他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的,应按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02]16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运输。疫木运输实行一车(船)一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各木材检查站、临时检疫检查站应加强检查,严格查验运输证件,确保货证相符,防止途中丢失。发现有违反规定运输的,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通知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或森防检疫机构处理。利用疫木加工板材的,应按照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利用疫木制作人造板和造纸的,须经所在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认具备疫木安全利用条件的企业,方可指定加工,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指定的企业,一律不得经营加工疫木及其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合法来源手续的疫木。

      《通知》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防检疫机构、资源管理部门和森林公安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疫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发现非法采伐、运输和加工疫木,以及造成疫木流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查明原因和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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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理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疫木采伐和运输加工管理工作

  • 2013年10月30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林业网
  •   按照中央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有利于松材线虫病防治和控制疫情扩散,近日,四川省林业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疫木采伐和运输加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简化疫区松木采伐审批。将原规定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县(市、区)的松木采伐全部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改为由有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除治和疫木处理方案,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年森林采伐限额内依法审批。因疫情大面积暴发而限额不能满足除治性采伐需要的,不足部分应按规定事先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从省预留的年采伐限额中解决。

      《通知》指出:新发疫情的疫区当年急需对发病林木实施除治采伐的,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依照规定属需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批准采伐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批准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采伐限额不足数量在500立方米以下的,可由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先行审批采伐,并在审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追加不足部分采伐限额。

      《通知》要求:科学实施疫区松木采伐。疫区内已发生疫情的乡镇只可对松树实施除治性采伐。疫区内的一级和二级保护的国家级公益林,以及受害木10%以下的三级保护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只准进行卫生伐除治,及时清理病死木、枯萎木和衰弱木。除治性采伐按照先封后伐的原则和除治要求,组织专业队统一采伐,并按规定对枝梢、伐桩等采伐剩余物进行除害处理。集中除治性采伐仅限在松材线虫病媒介昆虫的非羽化期(当年10月至次年4月)内进行。

      《通知》强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管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严格和完备的疫木监管制度,明确和落实监管责任到人,实行审批发证、采伐、运输和除害处理全程监控,建立采伐、运输和处理各环节的登记台帐,确保所伐的松木按指定的方式、地点、数量运输和实施除害处理。疫木就地销毁的,要落实人员全过程监督实施。疫木除害处理原则上在本县(市、区)实施,确需运出疫区到其他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的,应按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02]16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运输。疫木运输实行一车(船)一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各木材检查站、临时检疫检查站应加强检查,严格查验运输证件,确保货证相符,防止途中丢失。发现有违反规定运输的,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通知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或森防检疫机构处理。利用疫木加工板材的,应按照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利用疫木制作人造板和造纸的,须经所在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认具备疫木安全利用条件的企业,方可指定加工,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指定的企业,一律不得经营加工疫木及其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合法来源手续的疫木。

      《通知》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防检疫机构、资源管理部门和森林公安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疫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发现非法采伐、运输和加工疫木,以及造成疫木流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查明原因和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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