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范和理顺林木采伐审批权限
《通知》明确和理顺了省、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林木采伐的范围:
一是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林木采伐包括:市(州)以上所属的国有林场(所、站)、森工企业局、其他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单位的国有林木采伐;天然林(含防护林)抚育采伐,天保工程区单位基本建设用材采伐天然林,以及采伐天然林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需要追加采伐限额的单项采伐;所有涉及特种用途林的采伐;采伐因死亡危及安全的古树名木、国家二级保护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等。
二是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含扩权县)审批的林木采伐包括:占用征用国有林地(含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林木采伐,以及占用征收集体林地0.67公顷以上的林木采伐;5公顷以上的受灾林木采伐。涉及前述需报省林业厅审批的林木采伐除外。
三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林木采伐包括:县属国有林场(所、站)、林业企业,以及其他县属企事业单位等经营管理的国有林木;县属零星国有林木;集体与个人(含各种非国有经济组织)所属的林木;农牧民生产生活用材采伐集体与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占用征收集体林地0.67公顷以下及受灾林木5公顷以下的林木采伐。涉及前述需报省和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林木采伐除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按法律法规规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
《通知》规定:上述要求从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
责任编辑:
雷晓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