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部门联合发文部署县级粮食调查工作
一要重视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建立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加强对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的调查与核实,有利于提高县级粮食产量数据质量;有利于国家制定粮食政策和对粮食生产的分级管理,完善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落实国家各项政策、措施提供主要依据;有利于持续加大产粮大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在粮食政策落实上实现新突破,推动全省粮食的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要明确组织实施。四川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在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下,由四川调查总队牵头,会同省统计局统一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局各市级调查队要主动协调各方面力量,要与市(州)统计局相互配合组织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各市(州)农业局要及时提供农情资料,共同分析粮食生产形势,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要在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四川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设有国家调查队的县(市、区)调查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各县级调查队承担,未设国家调查队的县(市、区)调查工作由县级统计局承担。
三要严格执行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各级统计调查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方案》的要求,采取直接调查、直接上报、超级汇总的数据采集和处理模式。产粮大县的粮食产量调查结果由总队负责推算,上报国家统计局核准。未经国家局审定,不得对外公布使用。经国家局核准的粮食产量数据,是所在县(市)粮食产量的法定数据,并作为国家有关项目安排、财政奖励和补助政策执行的主要参考依据。
四要全力做好调查保障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调查制度,齐心协力,密切配合,确保取得真实可靠的粮食产量数据。为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82个县级粮食抽样调查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调查工作的投入力度,增配必要的调查工作人员,解决必要的调查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的调查工作经费。各级调查、统计、发改、农业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市、县调查队、统计局要及时沟通信息、共享调查结果,并依法使用。对调查工作不力、监测工作不到位的市、县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进,必要时取消其监测资格。对在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照《统计法》予以查处。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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