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办发电[2010]1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8号)精神,现就我省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通过评选表彰活动,广泛宣传各行各业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努力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通过评选表彰,激励和鼓舞全省各族人民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为推进我省“两个加快”,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努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推荐评选范围
2005年以来,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员。
推荐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原则上从省部级劳动模范(省先进工作者、省抗震救灾模范等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人员)中产生,但事迹特别突出、有特殊贡献且符合评选条件的也可以推荐。离退休人员和已经是全国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的人员,原则上不参加本次评选。党政机关厅(局)级(含)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推荐。现役军人不参加评选。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不参加评选。
三、名额分配
分配给我省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为113名。一是机关事业单位人选不超过总数的35%,其中,县处级干部不超过20%,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对待。二是企业职工不低于总数的45%,其中,企业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5%,企业负责人不超过22%。企业一线职工指企业中车间主任(含)以下职工;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业中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企业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一律按企业负责人推荐;中央管理的企业单位负责人不参加评选;经过工商登记的科研单位按企业对待。三是农民不低于20%,其中,乡镇企业负责人不超过20%,农民工不低于6%。要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代表性,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分配给市(州)的名额中含驻当地的中央和省垂直管理单位(具体名额分配和各类人员构成情况见附件)。
本次全国劳模大会将特邀部分历届全国劳模代表参加大会,并分配给我省4名特邀代表名额。特邀代表由省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四、推荐评选条件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和灾后恢复重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重大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推荐评选程序
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推荐人选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包括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单位公示,自下而上产生,做到群众公认。各地各部门推荐的人选在本地区本部门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内容包括推荐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单位、职务、职称、简要事迹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媒体包括本地区、本部门主要报纸,政府和部门网站等。对被推荐人选提出异议的,推荐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按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取消该被推荐人选的评选资格。
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含乡镇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还要征得统战部和工商联意见。企业负责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含)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含)以上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经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农民工由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推荐,跨省农民工须征得其户籍所在省(区、市)同意后推荐。
六、时间安排
(一)3月20日向各地各有关行业下达推荐名额。
(二)3月20日至28日为各地及有关行业评选推荐阶段。
(三)3月28日为各地各行业上报推荐人选基本情况时间,各推荐单位将拟推荐的劳模人选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工作单位、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所属行业)报省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3月29日至3月30日为省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初审时间。
(五)3月31日为我省向全国劳模表彰大会筹委会办公室上报时间。全国初审后由省统一组织公示。
(六)4月7日前为各地各有关行业向省劳模评选领导小组上报正式推荐人选材料时间。
七、表彰奖励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国务院将分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或“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其中“全国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全国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其他人员比照上述原则分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获得“全国劳动模范”或“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国务院将颁发奖章、证书和1万元奖金。
八、组织领导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评选四川省第六届劳动模范的通知》(川府发电〔2010〕17号)精神,四川省第六届劳模评选领导小组负责我省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工作。
九、纪律要求
(一)劳模评选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评选范围、评选程序进行,真正评选出符合条件、事迹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
(二)在评选工作中,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章守纪,严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不准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不准接受被评选人员及单位的宴请,不准参加被评选人员及单位组织的其他消费、娱乐活动。
(三)坚持评选条件公开、名额分配公开、评选过程公开、被推荐评选人员公开,不准少数人包办、暗箱操作、循私舞弊。
(四)推荐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原则,严格程序,规范运作,落实责任。凡有弄虚作假、借推荐评选之机牟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川省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成都市方池街18号;邮编:610015;联系电话(传真):028-86120170、86129912。
附件: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分配表见附件) 附件: 川府办发电18号附件(分配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