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
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04]17号 二○○四年六月七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4号)及全国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制订我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非法采血违法犯罪活动大幅度减少,采供血秩序明显好转,确保血液安全。
(一)严厉打击各种违法采集血液和原料血浆的行为,依法严惩血液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切实加强采供血(浆)机构管理和提高采供血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规范血液和原料血浆的采集、检测和供应等活动,进一步加大对采供血活动的监管力度,探索建立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三)保证临床用血安全和原料血浆质量,有效控制艾滋病和其他血液传播疾病经采供血途径的传播,保证人民群众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的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和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坚决取缔一批非法采集血液和原料血浆的窝点。
(二)严肃查处单采血浆站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和冒名顶替采集原料血浆等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条例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血(浆)站坚决依法停业整顿或予以取缔。
(三)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惩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加大对采供血(浆)所用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回收、处置的管理,切断非法采供血行为和“血头”、“血霸”的工具来源。
(五)严肃查处临床用血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自采自供血液的行为(符合规定的应急用血情况除外)。
(六)严肃查处单位在计划无偿献血中的冒名顶替等违法行为。
(七)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查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血(浆)站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追究责任。
三、工作分组及其任务
省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同时分设监督检查组、企业核查组、案件查处组、纪检监察组、宣传教育组、技术保障组、开展有关专项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组:由省卫生厅牵头,省食品药监局参加。
1.组织开展对各级各类血站(包括中心血库)的专项执法检查。
(1)检查机构的合法性。各级各类血站(包括中心血库)是否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采供血许可证》、是否落实了《2001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血站建设和血液管理承诺书》中对一个地市设置两个血站的问题进行限期调整的承诺;
(2)检查采集血液情况。献血者的体检记录、采血间隔、每次采血量、检查血源科核实献血员身份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超量频采现象或单位在计划无偿献血中的冒名顶替现象;
(3)检查血液的检测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检测项目不全、文字记录随意涂改等现象,抽检血液样品并送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4)检查血液的储藏和发放情况。检查血库硬件条件、日常温度监测情况、电源情况、出入库登记情况、报废血处理制度、血液发放后的运输工具情况等;
(5)检查一次性采血器材的采购、使用、回收、处置等情况。检查血站在采购一次性采血器材时的索证验证情况、储藏和使用中的无菌操作情况、回收及处置情况、遵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情况等;
(6)检查血站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检查质控工作制度、组织机构设立、日常开展工作情况等;
(7)在检查中一旦发现违规、违法现象(或线索),及时与案件查处组联合进行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规、违法现象。
2.组织开展对单采血浆站的专项执法检查。
(1)检查机构的合法性。单采血浆站是否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采浆许可证》;
(2)检查采浆情况。供浆员的体检记录、采浆间隔、每次采浆量等,检查原始文字记录,检查血源科的身份识别系统,是否存在超量频采现象或跨区采浆、手工采浆、冒名顶替采浆等现象;
(3)检查血浆的检测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检测项目不全、未严格进行双试剂操作、文字记录随意涂改等现象,抽检血浆样品并送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4)检查血浆的储藏和供应情况。检查冻库的硬件条件、日常温度监测情况、电源情况、出入库登记情况、血浆的运输工具等,是否存在给未经许可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供浆等现象;
(5)检查一次性采浆器材的采购、使用、回收、处置等情况。检查浆站在采购一次性采浆器材时的索证验证情况、储藏和使用中的无菌操作情况、回收及处置情况、遵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情况等;
(6)检查血浆站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检查质控工作制度、组织机构设立、日常开展工作情况等;
(7)在检查中一旦发现违规、违法现象(或线索),及时与案件查处组联合进行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规、违法现象。
3.组织开展对临床输血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专项执法检查。
(1)检查血液的来源。重点检查机构是否存在自采自供血液现象,如果临床输血机构存在应急用血情况,其应急用血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15条第2款、《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19条的相关规定;
(2)检查输血科的机构人员设置情况及硬件条件。检查输血科是否与检验科各自独立设置、是否有专人负责,是否具备存储血液的条件(例如有无独立的储血房间和办公房间、有无专用储血冰箱、有无温度计等);
(3)检查输血科的检验条件及检验项目。检查输血科开展的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设备是否能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
(4)检查输血科的规章制度和具体落实情况。重点是血站的取血制度、存储血液制度、温度监测制度、合血制度、核对制度、发血制度、输血反馈制度等。
4.探索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浆)机构的管理,建立单采血浆站采集原料血浆的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的监管。在严格审核本省内的单采血浆站原料血浆采集年度报表的同时向卫生部门报告。
(二)企业核查组:由省食品药监局牵头,省卫生厅参加。
1.组织开展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专项执法检查。检查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违法向不应该给本企业供浆的单采血浆站收购血浆、是否收购手工采集的原料血浆等现象。对收购手工采浆生产生物制品的企业要按照制售假劣药品处理,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组织开展对有关检测试剂、与血液制品或采供血有关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等的核查。重点检查试剂、医疗器械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等情况;
3.组织抽查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情况;
4.探索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管理。建立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收购原料血浆并投入生产的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收购、生产的监管。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要定期向食品药监局报告血液制品产量及血浆来源和数量。食品药监局要定期核对原料血浆供应数量,耗材销售使用情况以及血液制品生产数量的匹配情况,对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惩。
(三)案件查处组:由省公安厅和省卫生厅牵头,省食品药监局、省监察厅参加。行政违法案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他部门配合。具体任务为:
1.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对无偿献血工作开展不力、非法组织社会人员卖血较严重地区、非法采集、买卖血液(浆)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明察暗访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打击整治和防范此类犯罪活动的针对性措施,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
2.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和非法经营医疗器械的犯罪活动;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予以查处;
3.梳理排查案件线索。研究部署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对近年来各部门接报的非法采供血液(浆)等典型案件线索认真进行梳理、排查,抓住线索一追到底并逐一明确破案责任单位和人员尽快查清结案,依法严厉打击;
4.各级公安部门要选择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作为挂牌重大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查处。
(四)纪检监察组:由省监察厅牵头,省卫生厅、省食品药监局参加。
1.负责查处对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在计划无偿献血中组织外单位或社会人员冒名顶替献血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2.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采供血机构秩序混乱、非法采供血问题严重、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地区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
3.对在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地方,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
(五)宣传教育组:由省卫生厅牵头,省食品药监局参加。
1.组织协调设立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举报电话,收集整理相关信息,编写整顿工作信息简报报国家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省整规办及有关领导;
2.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自觉守法意识,形成社会监督氛围;
3.对案件查处情况及时通过媒体予以通报。
(六)技术保障组:由省卫生厅牵头,省食品药监局参加。
1.负责组织、落实抽查血站、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情况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负责抽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临床用血情况,对偏远地区临床紧急用血的血液检测情况进行检查;
3.为其他工作小组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部署动员和全面自查阶段(2004年6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动员,各级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各市(州)、各部门按照四川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的内容组织开展全面自查,不留死角的空白并将自查整改结果于6月30日前报省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宣传工作要围绕工作部署全面展开。
第二阶段 督促检查和治理整顿阶段(2004年7月至10月)。各市(州)、各部门针对前阶段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督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和治理整顿。对重大案件、重大问题及时处理并予以曝光。新闻宣传要集中报道各地的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组、各市(州)自7月起,每月25日前向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当月工作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阶段 总结验收阶段(2004年11月至12月)。全面总结全省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弥补和完善工作中的遗漏和不足,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组、各市(州)于11月1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同时做好迎接全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检查的准备工作。宣传工作要突出宣传专面整治工作的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对于进一步规范采供血秩序、维护医疗用血安全、防治艾滋病和其他传染病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意义,把专项整治作为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维护四川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民心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实抓紧、抓细、抓实。
(二)联合行动,分工配合,明确责任。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联合行动,把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浆)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确保一方平安。各有关部门在各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调整完善既定的工作部署和安排,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抓好日常督促检查,严肃执法,狠抓大案要案。各级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抓好对采供血液(浆)各个环节的日常检查,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进行突击检查,把日常工作与开展专项整治结合起来,逐步形成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对专项整治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下力气狠抓一批大案要案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尽快移送司法机关,决不姑息手软。
(四)加强舆论宣传,形成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一方面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各种煤体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以及其他规范采供血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增强采供血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自觉守法的意识;另一方面加大对非法采集血液(浆)行为的社会曝光力度,形成社会监督氛围,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采集血液(浆)危害性的认识和抵御、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
(五)加强全社会对采供血各个环节的监督力度。为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省卫生厅设立举报电话(028)86241111。各地、各部门也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并制订相应的积极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监督采供血行为的各个环节。
四川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联系电话(028)86113817;传真(028)86114044。
附 件:
四川省打击非法采供血(浆)和整顿医疗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四川省打击非法采供血(浆)和整顿医疗市场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乔仁毅 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 赵万华 省卫生厅副厅长
吴光镭 省监察厅副厅长
李德厚 省整规办副主任
王玉生 省食品药监局纪检专员
汤留生 省公安厅副厅长
洪 波 省工商局副局长
成 员 唐才东 省卫生厅卫生执法监督处
处长
梁 志 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
黄新生 省卫生厅卫生执法监督处
副处长
狄志军 省纪委纠风室主任
曾本富 省整规办副处长
齐克力 省食品药监局稽查总队队长
邓良洁 省食品药监局安全监管处
副处长
邱宗宪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
李 伟 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
李章国 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总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