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10〕51号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审计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审计厅(简称审计厅),为主管全省审计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职责。
(二)增加对扩权强县试点县(市)财政决算的审计职责。
(三)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灾后恢复重建、扩大内需、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境外中资企业以及省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审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对全省性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重要专项资金及国家、省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对直接审计、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省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省长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及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省政府投资和以省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省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省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川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应由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厅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审计厅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省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市(州)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市(州)审计机关,依法领导、指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市(州)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省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四川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审计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保卫、信访、保密、宣传、外事、新闻发布、绩效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编制全省审计工作计划;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起草机关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文件;综合考核市(州)审计机关业务工作;负责全省审计业务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审计机关信息化工作,组织实施“金审工程”,负责机关政务网络信息发布和安全管理;联系特约审计员;承担厅举报中心工作;指导、监督厅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二)法规处。
组织贯彻执行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等;负责地方审计法规、规章的草拟及修改和报批,承担有关协调工作;参与研究制订财政经济方面的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实施审计行政执法和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普法、依法治理等工作。
(三)内部审计监督指导处。
负责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工作。
(四)财政审计一处。
负责审计省级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及税收征管、省国库办理省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及市(州)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财政审计二处。
负责审计扩权强县试点县(市)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和税收征管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单位受省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扶贫开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等;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投资和以省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省管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组织对省管其他国家建设项目和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施工企业、房地产业的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金融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属国有金融机构、期货交易机构和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以及审计署授权或统一组织的国家金融机构、期货交易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负责审计省属国有担保公司、政府性融资平台公司;对地方债券、集资的审批和证券发行进行审计监督;承办省政府授权的金融审计监督事项;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企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属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实施对其他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审计监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省政府要求对其他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外资运用审计处。
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川援助、贷款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审计省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对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境外中资企业和机构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外债审计、专项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三)人事处。
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出国(境)人员政审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承办协管市(州)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十四)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审计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12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总审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5名。
单列管理行政编制1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3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四川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分局,为审计厅直属的审计机构,主要承担对市厅级领导干部、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以及依法属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审计调查,承担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有关工作。
(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市(州)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市(州)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审计厅的意见。审计厅要协助市(州)党委加强对市(州)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