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意见
川府发〔2013〕42号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旅游业对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惠民生等的重要引擎作用,现就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省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产业融合,以加快旅游资源转化为现实旅游生产力为重点,以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为核心,以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支撑,把旅游业打造成重要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使我省成为全国旅游经济强省和世界旅游目的地。
(二)发展目标。
1.旅游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到2017年,全省旅游总收入超过6800亿元,相当于全省GDP的15%;国内游客4亿人次,入境游客400万人次。
2.旅游产业规模持续壮大。培育国内知名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3—5家;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150家,其中5A级旅游景区10家;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10家;国家旅游度假区3—5家;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10个、示范点20个;旅游强县50个。旅游直接就业人数达到200万人,间接从业人员达到800万人。
3.形成旅游多点多极支撑发展新格局。大成都旅游经济区保持首位发展,培育成德绵乐、成渝、成雅攀3个旅游经济带和大九寨、环贡嘎、亚丁香格里拉、川南、秦巴等5个特色旅游经济区,推出九环线、大熊猫线、长江线、香格里拉线、三国线等5条旅游环线。到2017年,成都市旅游总收入达到2000亿元;乐山、绵阳、阿坝、宜宾、广安、南充等6个市(州)旅游总收入分别达到400—600亿元;凉山、广元、遂宁、自贡、泸州、资阳、眉山、雅安、德阳、攀枝花等10个市(州)旅游总收入分别达到200—400亿元;内江、巴中、达州、甘孜等4个市(州)旅游总收入分别达到100—200亿元。
二、重点任务
(一)坚持依法兴旅,推进旅游业跨越发展。
1.做大做强旅游产业。打造多类型旅游产业集聚区。出台《四川省旅游重大项目推进与管理实施办法》,5年内完成旅游投资2000亿元以上。扶持自驾游、文化创意、网络在线、旅游装备、旅游传媒等新业态,促进生态文明与旅游业协调发展。
2.促进旅游消费。将深化产业融合作为旅游业发展新的增长点,培育农业观光、生态旅游、文化体验、科普教育、康体养生、休闲度假等消费热点。建设国家(省)级文化旅游示范基地,推出特色文化旅游剧目和节庆活动。加大旅游纪念品设计、开发和生产,完善旅游购物场所,打造特色工艺美术街区。
3.打造旅游精品。申报各类世界级、国家级旅游资源品牌,创建国家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和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点)。实施旅游景区提升计划,完善大成都、大九寨、大峨眉等世界级旅游目的地,建设大香格里拉、环贡嘎山、攀西阳光、蜀道三国、“醉美”川南、秦巴山地、嘉陵画廊、白酒金三角、熊猫家园、藏羌走廊等新兴旅游目的地。
4.抓好旅游交通建设。按照旅游规划和“谁投资、谁建设”原则,建设贯通省域的景区、旅游集散中心、火车站、机场连接通道,实施旅游公路服务设施达标工程。建成国际航线40条,增开省际和省内支线航班。加强低空旅游监管、指导与协调,发展通用航空旅游。加快川藏、成兰和西成等铁路通道建设,开通至省内外主要客源地旅游专列。积极发展水上旅游运输。加强旅游客运包车业务管理,实行省内旅游团队车辆无障碍旅游。
5.推进旅游城镇建设。因地制宜发展特色旅游城镇和精品文化旅游村寨,构建“宜居宜业宜游”新型旅游城镇体系。实施重点旅游城镇景观化与标识化工程。
6.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加强资金、信息、技术和人才等保障。实施“智慧旅游”、自驾游营地、旅游咨询中心、旅游气象服务、旅游保险、旅游集散中心、观光巴士、乡村旅游设施、旅游刷卡无障碍和旅游标准化等10大示范工程。
7.提升旅游影响力。实施四川旅游形象推广战略。组建“四川入境旅游市场营销联盟”,创新宣传方式和营销渠道。深化境内外合作,拓展国际合作渠道,扩大对外交流。
8.夯实旅游人才基础。培养和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建立全省旅游教育培训网络,提升国家西部旅游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坚持依法治旅,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1.健全法规与标准体系。推进旅游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完善旅游安全风险提示、高风险旅游、旅游保险管理、旅游景区价格和流量控制、城乡居民经营旅游管理等制度,重点旅游城市要完善旅游信息、旅游交通和旅游服务功能配套办法。实施“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
2.完善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旅游综合协调、旅游市场联合执法监管、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跨部门跨地区督办和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构,4A级以上景区(含4A级)和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含省级)要设立专门投诉受理机构。
3.加大旅游执法力度。加强省、市、县三级和重点旅游景区的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加强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涉旅企业经营行为、旅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旅游团队服务质量检查力度。进一步完善定期向社会公告旅游投诉和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的信息机制。建立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系统。建立以游客满意度为核心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文明旅游行动计划。
4.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和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省、市、县和旅游企业四级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安全设施和应急装备建设,开展旅游应急演练和救助技术培训。
三、政策引导
(一)推进旅游改革试点。完善行业管理标准和自律机制,强化行业组织。改革旅游统计体系,推进科学统计和数据应用。旅游景区除文物保护单位外,按照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属地化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景区由上一级政府明确管理主体。改革景区门票管理与利益分配制度。设立各类旅游改革试验区,支持芦山地震灾区建设国家生态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试验区。
(二)注重政策落实。落实《国民旅游休闲纲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完善扩大旅游消费政策。积极推进和支持旅游公益诉讼。用好用足外籍人士来蓉72小时过境免签政策,扶持从事低空旅游的通用航空公司和自建旅游机场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强化规划引领。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健全规划编制和评价体系,完善规划实施保障制度。
(四)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形象推广、执法监督、人员培训和促进旅游就业等的投入。各相关部门在安排项目建设资金时应注重与旅游产业发展相结合。
(五)建立投融资体系。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筹资相结合,吸引民间、国际资本参与重大旅游项目开发。建立四川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设立四川旅游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旅游企业贴息贷款和上市融资,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融资。
(六)保障旅游用地需求。将旅游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列入省级重点项目的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法律规定可修改规划单独选址的项目,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依法予以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支持利用废弃矿山、腾退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及荒山、荒坡、荒滩等依法开发旅游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依法开发旅游。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是旅游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的旅游发展领导协调机构和办事机构,强化协调合作。
(二)抓好督查落实。建立完善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将主要工作任务纳入对省直部门的年度考核;对市(州)旅游接待人数、旅游收入、旅游增加值、旅游贡献率、政府引导性投资、带动就业人数等主要指标进行目标考核。
各市(州)和省级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完善政策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