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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路水运

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川交函〔2020〕281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各重点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有序推进全省重点项目复工的通知》(川办发〔2020〕15号)精神,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疫情影响适用合同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明确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不能预见、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依据上述解释和《合同法》相关规定,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因疫情造成的影响及其处理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约定。原合同条款无约定、约定不明确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可依照国家及行业标准招标文件,按照“任务不减、目标不变、实事求是、风险共担、依法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合理分担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相关风险。对于合同当事人因延迟履行合同而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关于承包单位工期延迟的处理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厅下达的目标任务,及时组织参建单位调整施工组织设计,优化施工方案和工序进度计划,确认各合同段施工暂停期、复工时间和进度计划关键线路。无法通过调整工序进度计划保证原有工期的,在保证项目年度完工目标的前提下,合同工期可相应顺延。2020年计划完工项目,受疫情影响工期确实难以顺延的,可按照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计列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赶工措施费。

三、关于疫情对承包单位费用影响的处理

(一)疫情防控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参建各方在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工程现场疫情防控的专项费用支出,由发包人承担,据实计算。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包括:增加的疫情防控人员费用,依法需隔离的施工作业劳务人员隔离期生活补助,驻地和施工现场搭设或租用的疫情防护、隔离等设施费用,防护服、口罩、酒精、消毒液、手套、体温检测器、喷雾器等用于肺炎疫情消毒、防护的物资费用,宣传标语、展板制作费用。其中,项目增加的疫情防控人员宜按每个工点不超过3人(或每100人不超过5人)进行配备,人员工日费用应依据交通运输部、四川省颁布的现行相关计价依据进行计算;依法需隔离的施工作业劳务人员隔离期生活补助,可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执行。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管理办法,参建单位应依据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复工方案和疫情防控方案,分别建立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台账,如实记录实际投入的防疫人员(含被隔离人员)、设备、物资和临时设施,留存原始凭证。专项费用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按工程计量程序纳入100章签认支付。

(二)物价波动

对因疫情影响可能引起的人工以及材料价格波动,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无约定、约定不明确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可依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招标文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应急临时价格调整。应急临时价格调整期限为疫情防控期及疫情防控期后3个月,在此期间发生的工程费用纳入调整。

应急临时价格调整的范围,可包括人工,用于工程实体的钢材、沥青、水泥、燃油和主要外购地材;价格调整依据应客观、公正,有关数据应真实可靠,并符合实际;应急临时价格调整方法,可采用指数法或价差法,但应与原合同调价方法保持一致;应急临时价格调整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具体制定;如启动材料应急临时价格调整,上述材料无论价格上涨或下降均应同步纳入调整;应急临时价格调整费用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审核,按照计量支付程序办理。

(三)赶工措施

根据本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计列的赶工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赶工措施费主要包括:按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确需增加投入到工程中的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机械、主要临时设施、主要临时设备、主要周转材料、临时工程及临时征地等费用;其数量和作业时间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现场核定;费用应依据交通运输部、四川省颁布的现行相关计价依据、设备及临时用地租赁(用)合同计算。赶工措施费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审核,按照计量支付程序办理。赶工措施所考虑的期限不得长于疫情防控期,并应扣除法定春节假期。

(四)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

为减轻施工企业负担,疫情防控停工期间的施工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可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分担。承发包双方可按有关规定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承包人应如实建立现场租赁施工机械设备台账,留存原始租赁合同及凭证,经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现场审核后据实支付。除个别合同段承包人企业受国家统一疫区管控政策限制出入,无法根据要求按期复工的以外,停工时间计算自原定计划复工之日(不应早于2020年2月3日)起至施工合同段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复工之日止,复工日期不应晚于《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复工复产的通知》(川交函〔2020〕66号)所确定的全面复工日(2020年3月10日)。施工企业应合理调配人员和机械设备,避免产生人员和设备窝工,复工后产生的窝工损失原则上不予考虑。

疫情防控停工期应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而产生的工程照管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施工企业自有机械设备折旧费、停工期间的工程损害费分别由承发包双方各自承担。

(五)服务期延长

对施工合同工期经批准予以顺延的,施工监理及监理试验室合同段服务期可相应顺延。合同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显失公平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签订服务期延长补充协议,按合同变更方式增加相应服务费用,并相应合理扣除疫情防控停工期间的服务费。

(六)费用的计列

由发包方按照法律法规及本指导意见分担疫情防控影响而发生的费用,可据实计入工程建设成本,依次从合同暂列金、相应建安工程费或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节余、项目其他节余、预备费等费用中列支。

四、关于疫情影响工程价款调整工作的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加强疫情影响工程价款调整工作的管理,制定疫情防控工程价款调整工作方案,落实管控措施,明确管理程序和资料要求,严格资料审核,同时应督促参建各方加强合同管理,缩短计量支付周期,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暂缓预付款的扣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施工单位应克服疫情影响带来的困难,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方案,合理调配资源,认真收集并如实上报原始凭证、影像资料和证明材料;监理单位应严格合同管理、现场管控和计量计价资料的过程核查,确保价款调整资料真实有效。

(二)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本行政区域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研究落实建设工期、工程造价等方面的监管和引导措施,并加强过程的审计抽查。各市(州)交通管理造价机构要加强市场材料价格动态监控,严格按照《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及综合价格计算规则(试行)》(川交造价〔2019〕64号)的要求,加密开展疫情防控期间市场材料价格调查,全面及时掌握材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

(三)新开工项目应完善有关合同条款,对于正在开展招标工作、尚未开标的项目,招标人应针对疫情影响,及时通过补遗书完善招标文件相关合同条款;疫情发生后,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招标人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五、其他

本指导意见所称“疫情防控期”,指2020年1月24日我省启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级响应起,至项目所在地应急响应解除之日止。各有关单位对本意见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我厅。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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