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10〕60号 二○一○年七月六日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水利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水利厅(简称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将承担的2006年9月1日前已建和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职责划给省扶贫移民局。
(四)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五)加强对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省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市(州)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和水源地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省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全省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水域水质通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市(州)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省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市(州)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成果管理,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二)负责水产渔政工作。拟订渔业资源保护、利用规划,负责全省渔业生产,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和市场建设,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水生动物的防疫、境内检疫工作以及渔药、渔饲料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负责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实施渔业环境监测,牵头查处渔业污染事故,协调仲裁重大渔事纠纷,查处重大渔政案件,负责渔船管理,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十三)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水利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机要、保密、档案、政务信息、绩效考核、综治维稳、督查督办、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管理;组织办理人大、政协有关建议和提案;负责重大会议和重要接待工作;负责厅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水利工作政策;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及普法工作;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担厅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行政调解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规划计划处。
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承担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四)水资源处(四川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统一管理水资源,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拟订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审核重要水功能区的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指导、监督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负责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五)建设与管理处(河道管理处)。
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全省大江、大河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审核重要水利工程的初步设计;负责对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和验收,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六)农村水利水保处。
拟订全省农村水利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乡镇集中供水、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已建成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除险加固工作;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工作;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七)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负责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利科技项目研究,新技术引进、推广和管理工作;承办有关知识产权事宜和水利行业涉外工作。
(八)财务处。
编制部门预决算;指导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省级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九)审计与安全监督处。
负责机关及厅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指导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水利行业教育培训、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指导水利行业队伍建设和厅属院校工作。
(十一)信访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调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研究、分析全省水利信访工作情况,指导、检查全省水利系统信访工作。
(十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水利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8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总工程师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8名。
单列管理行政编制1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5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机关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四川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水利厅。
(二)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三)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上的指导。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