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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创建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

城市工作的通知

 

川府函[2005]144号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川委发[2004]38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城市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开展创建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工作,力争在若干年内创建一批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清洁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示范城市。请按照省环保局《创建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安排部署,积极开展创建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工作。

附件:

创建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行动方案

 

附件

 

创建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行动方案

 

省环保局

 

一、创建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重要意义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1997年开展了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的工作,相继创建了若干个国家级环保模范城市。我省绵阳市、成都市率先在我国西部地区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称号,为我省城市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发挥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实践表明,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在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时,改善了城市环境质量,优化了城市功能,在塑造城市形象、扩大对外开放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开展创建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是在我省更大范围、更宽层面上全面推进城市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工作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通过创建工作的开展,我省城市将逐步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城市良好的生态环境可变为重要的资源,形成特色和优势,在不断提升城市自身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的同时,对周边城市和地区将起到示范、影响、辐射和带动作用,而且将成为改善城市软、硬投资环境,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密切党和政府同群众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载体。

二、创建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创模工作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各部门分工负责,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城市环境工作机制,推进城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优化城市功能,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清洁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目标。

(二)创模指标设置原则。

1.体现先进性。符合“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进清洁生产、推行循环经济”、“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等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政策措施。

2.体现科学性。严格引用国家法规、标准、政策及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公报、技术规范。

3.体现亲民性。指标更贴近老百姓,突出解决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4.体现示范性。起到分类指导、典型示范的作用。

5.体现操作性。便于实际操作,数据可获得。

6.体现独特性。与各种创建活动既有机结合,又自成体系,有独到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创建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方法和步骤

(一)创建范围及条件。

创建范围:省内设区城市、县级市及有条件的县。

申请创建条件: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自查,基本符合标准要求的城市、县级市、及有条件的县可以提出申请。

(二)创建依据。

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通知。

2.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

3.“十五”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

4.申报城市(县、区)的创建申请。

(三)创建程序。

1.正式申报。全省设区城市、县级市及有条件的县人民政府本着自愿的原则,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环保局申报创建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申报材料包括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现状,创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进展情况、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以及工作目标和计划。

2.制订规划。申请创模城市必须制订创模工作规划。经城市政府正式批复后,报省环保局备案并依据规划实施创模工作。

3.现场调研。省环保局根据创模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对创模城市的调研,指导城市创模工作。

4.考核验收。设区城市申报验收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考核验收。县级市、县申报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由申报县级市、县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初审后,由省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内容包括:

(1)听取城市政府的工作汇报和技术报告,包括图像资料。

(2)对考核指标有关工作内容进行现场抽查。

(3)审查创模工作的技术报告、档案资料、原始记录。

(4)进行环境满意率的公众问卷调查。调查人数不少于该城市城区人口总数的1‰,调查对象包括工矿企业、商业网点、窗口单位、机关院校、居民小区等类型,由考核组任意抽取。

(5)考核组提出并反馈考核验收意见。

5.通告公示。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省环保局将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收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反映的情况并进一步核查。

6.审议命名。省环保局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进行审议。对通过审议的城市,省环保局印发《关于授予**城市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决定》正式命名该城市为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7.授牌表彰。为推进创模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模范城市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省环保局对命名的模范城市进行授牌。各地政府对创建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8.定期复查。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称号不是终身荣誉,为了促进城市政府扩大、巩固和深化创模成果,对获命名城市出现的突出环境问题建立警告制度。省环保局每3年对已命名的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一次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城市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达不到要求的城市则予以摘牌。

9.持续改进。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城市范围的不断扩大,已经建成的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仍需要继续巩固和提高已经取得的工作绩效。省环保局鼓励已经取得模范城市称号的城市政府采取自愿承诺的方式,每年解决一批本市发展中出现的或市民关心的城市环境重点问题。

四、创建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3年名列全省前列;通过省级卫生城市考核验收;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大于1.5%;3年内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

(二)考核指标。

1.社会经济:市区人均GDP大于1万元;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增长水平;人口出生率小于省计划指标;城市主要工业污染物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小于全省城市平均水平。

2.环境质量:空气质量全年API指数小于100的天数大于全年天数的80%(对全部采用自动连续大气监测的城市)或SO、NO、PM三项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96%;城市市区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80%,城市地区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为80%,且市内无劣V类水体(考核指标包括黑臭、总磷、总氮、活性磷酸盐);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60dB(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小于70dB(A)。

3.环境建设:自然保护区覆盖率大于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大于35%;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大于60%;重点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大于95%;城市气化率大于9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8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大于70%并无危险废物排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覆盖率大于50%或清洁能源使用率大于40%;工业用水重复使用率大于50%;机动车环保年检合格率大于90%。

4.环境管理:城市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含将环境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制订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大于80%;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大于60%;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环境监测、监理系统完成达标建设。

(三)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由省环保局另行制订。

五、首批创模城市启动工作安排

(一)为启动四川省环保模范城市的创建工作,拟筛选确定若干城市作为首批创模城市,首批创模城市的确定原则为:

1.有创建的积极性并自愿提出申请。

2.基本具备创模的指标要求,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3.在全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效应。

(二)首批创模城市确定后,省环保局将举行“首批创建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启动仪式”,公布首批创模城市名单。

(三)省环保局将对开展创建四川省环保模范城市工作的城市给予工作和政策上的指导和帮助并定期发布信息,介绍各城市创模进展。

(四)创建国家级和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工作可以同步进行,但在申请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验收前,必须获得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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