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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我省防沙治沙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5]41号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9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防沙治沙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提出了新时期防沙治沙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制定了防沙治沙的政策措施,是搞好我省新时期防沙治沙工作的重要依据。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防沙治沙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搞好我省防沙治沙工作的重大意义

   我省是全国南方沙区的重点治理地区,全省有沙化县85个,最近一轮的监测数据显示,全省有沙化土地29.3万公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64.8万公顷。虽然通过近几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生态建设工程部分区域得到了综合治理,但从总体上看,我省防沙治沙工作的形势仍十分严峻,防治任务还十分艰巨。

我省沙化土地主要分布在生态脆弱区,防治重点在川西北地区。由于川西北位于长江、黄河上游地区,地势居高临下,是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的集水区和水源涵养区,其生态环境建设不仅直接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而且对于维护长江、黄河流域的生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从维护中华民族生存、繁荣的大局出发,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搞好我省防沙治沙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抓好川西北的防沙治沙和湿地保护工作,遏制沙化土地蔓延趋势,改善生态环境,切实把我省建设成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二、抓紧制订防沙治沙规划,落实防治措施

   防沙治沙工作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我省沙区县重点分布在川西北地区,该区域内有防沙治沙任务的县要尽快搞好规划,同时制订出实施方案和相应的配套措施。防沙治沙规划要与生态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资源规划以及牧区三配套工程相衔接,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各县的防沙治沙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并监督执行。在各地规划基础上编制省级规划,由省政府审批后报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防沙治沙规划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用于防沙治沙工作。把防沙治沙同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水土保持等工程结合起来,安排项目和资金,打好总体战。各地在沙化治理工作中要认真执行好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调动各部门、各行业以及社会力量防沙治沙的积极性。

三、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防沙治沙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沙化的进一步扩大。要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合理确定草场载畜量,禁止过度放牧;禁止开垦草地和过度采挖;进一步加强对湿地的保护和鼠(虫)害的防治工作。对草地退化严重的地方实行有计划的休牧、轮牧并在休牧、轮牧期采取人工措施恢复草原植被。对沙化严重的草场和生态脆弱的地段划定禁牧区、禁伐区,实行围栏封育。运用已经取得的治沙经验和技术,采取营造防风林带阻滞风沙,在林网内撒播适生优良草种,逐步恢复植被的办法进行治理。在湿地保护区内杜绝任何形式的挖沟排水,要垫高河口并逐级回填河床抬高水位,使沼泽常年积水,逐步恢复沼泽湿地。

四、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特别是沙化严重地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实行防沙治沙工作政府负责制。对防沙治沙工作进行统筹安排,落实部门责任,统一组织实施,定期检查验收。各沙区县要推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将防沙治沙工作纳入政府政绩考核范围。组织林业、农业、畜牧、水利、交通、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同时组织和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防沙治沙工作中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防沙治沙的工作局面。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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