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创建“四好农村路”
示范县评定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16〕70号 2016年9月5日
(此文件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四川省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评定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农村公路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推动全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交公路发〔2015〕7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四好农村路”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评定。
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评定原则)评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广泛开展、层层筛选、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职责)2016年至2020年,省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县申报和评定工作,交通运输厅负责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定内容
第五条 (申报条件)申报示范县评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发展资金保障机制已基本建立。
(二)县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机构齐全。
(三)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比例达到100%(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2016、2017年底前建制村通硬化路比例原则上不低于90%)。
(四)符合要求的“四好农村路”建设示范路总里程达100公里以上,且县、乡、村道原则上分别不低于20公里。
(五)考核年度未列入交通建设“负面名单”,未发生重大交通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及以上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行政区域内未出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因廉政问题被查处。
第六条 (评定内容)全面评价示范县的农村公路发展组织保障及建设、管理、养护、运输工作,重点评价工作成效。
组织保障主要评价农村公路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工作机制、激励扶持政策、宣传发动和目标考核等。
建设工作主要评价建设资金筹措、使用及管理、建设程序、建设标准、质量监管、计划执行和服务能力等。
管理工作主要评价管理体制机制、路产路权维护、超限超载治理、路域环境整治和桥梁隧道监管等。
养护工作主要评价养护资金筹措、使用及管理、养护管理体系、安保设施、危(病)桥、应急保通能力和养护效果等。
运输工作主要评价运输扶持政策、运输线路管理、运输安全监管和运输服务水平等。
具体评价指标见附表,评定实施细则由交通运输厅制定。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 (评定流程)示范县评价工作按照县级自愿申请、市(州)初审推荐和省级综合评审的程序进行。
县级人民政府经自查符合示范县申报基本条件的,每年11月底前向市(州)人民政府申请评定;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初评,对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审推荐意见,每年12月底前报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组建考评验收组,进行技术核查和现场抽查,提出考评意见,次年3月初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省级综合评审的县(市、区)需向交通运输厅提交县级人民政府书面申请、示范县创建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相关证明材料及市(州)人民政府初审推荐意见。
第九条 (合格标准)省级综合评审所有硬性指标均满足要求且评分在80及以上的,评定为合格;对有一项以上硬性指标不满足或满足所有硬性指标但评分在80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条 (奖励政策)省级综合评审合格的县(市、区),由交通运输厅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并对示范县在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安排、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鼓励支持。
第十一条 (动态管理)对省授牌的示范县,交通运输厅通过不定期暗访和抽查等形式组织开展资格复核。复核结果符合认定标准的予以保留,不符合认定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期4个月。经整改符合认定标准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向交通运输厅转报整改报告和复审申请。
第十二条 (退出机制)省授牌的示范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厅报请省人民政府撤销称号,并纳入交通建设“负面名单”管理,暂停或减少交通建设计划安排。撤销称号的县(市、区)不得再次申请示范县评定。
(一)示范县在申请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
(二)资格复核发现突出问题,整改后仍未达到考核标准。
(三)发生重大交通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及以上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有效期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评定标准及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