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4·20”芦山地震灾后煤矿
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经信办煤炭〔2013〕67号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各产煤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产业集团、四川古叙公司、嘉阳煤矿:
为切实做好当前我省“4·20”芦山地震灾后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吸取达州市通川区夹巷子煤矿“4.19”瓦斯爆炸事故的深刻教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彻底排查地震带来的煤矿安全隐患
“4·20”地震发生后,我省大部分煤矿特别是与震中近邻的各市(州)的煤矿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地震造成区域应力结构发生变化,对煤矿地面生产生活设施、建筑物、构筑物造成损坏,并可能造成煤矿井下巷道变形、瓦斯分布和顶底板围岩发生改变,或致使采空区密闭受到破坏,由此带来一系列安全隐患。加之,当前正值旱雨交替、倒风季节,全省煤矿复产、复工集中,整顿关闭、兼并重组等多种因素交织,增加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难度。各市(州)、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组织辖区内各煤矿企业认真受灾损失,抓紧检查煤矿井下巷道、设备设施受损情况、瓦斯状态、采空区密闭情况。对井下所有巷道进行清理,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报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予以整改,所有隐患整改完成后才能恢复生产。在未全面清理地震后对煤矿井下和地面的影响因素前,在未排除所有隐患前,煤矿不得组织生产和建设。
请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所辖煤矿因“4·20”地震损失情况汇总后及时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煤炭处。
二、加强煤矿生产安全管理
(一)加强煤矿生产生活设施管理。及时清理地面生产生活设施,排查地面房屋特别是办公室、宿舍、值班室、会议室等建筑物的损坏情况,检查绞车、机车、压力容器、锅炉、抽房泵站、水泵房等生产设施设备的损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后才能重新启用地面建筑物,重新开动机电设备、设施。
(二)加强拟关闭煤矿的生产安全管理。强化“打非治违”工作,对那些拟列入今年关闭名单的煤矿,要派专人盯防,严禁煤矿在最后实施关闭前乱采滥挖,严禁煤矿违章指挥、冒险抢挖资源。拟关闭煤矿撤除井下设备,必须编制专门拆除工作方案和安全措施,经县级重组办公室审查同意,方可组织实施,并加强全过程监管。对拟关闭的煤矿因乱挖滥采或乱撤设备造成安全事故的,立即无条件予以关闭,炸封井筒、恢复植被或复垦。
(三)加强煤矿井下瓦斯管理。每个作业地点应当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和安监员,加强瓦斯监测和作业过程安全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按规定停电撤人。
(四)加强煤矿井下各用风点供风量管理。分别测定最高气温和最低气温条件下矿井总进风量和总回风量,保持煤矿总进风量满足井下各用风点通风需要,确保足够风量稀释井下瓦斯。
(五)加强煤矿防讯管理。雨季将至,要督促煤矿企业提前做好防洪预案,清理排水沟,检查维修供电、排水等机电设备、设施,确保煤矿备用水泵和检修水泵处于完好状态。降雨期间要安排专人值班,防止雨水倒灌入井下发生淹井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