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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川府函[2005]188号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身体健康,是农村工作一项重要和长期的任务。近年来省政府把解决农村饮水困难作为为民办10件实事之一,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群众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农村饮水安全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农村饮水工作的重心已从解决饮水困难向保障饮水安全转移。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农村饮水安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据调查,全省尚有3000多万人存在饮水不安全问题,农村饮用水水质不达标,供水保证率低,高氟(砷)水、苦咸水、污染水和血吸虫等问题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已成为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国家拟用15年的时间基本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来抓并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农村供水属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在征地、用电、办证、税收、水质监测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或减免。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在计划、资金、技术、管理、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发展改革部门与水利部门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为工程顺利开展提供保障,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卫生、环保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要研究制定政策,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特别是要大力推行“参与式”模式,让农民群众参与工程规划、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和资金监管等全过程,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进程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全面改善农村饮水条件,提高生活用水质量和供水保证率,确保饮水安全,实现农村供水与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重点解决高氟(砷)水、苦咸水、污染水和血吸虫病区等水质问题和局部地区饮用水不足问题。力争到2015年完成现有饮水不安全人口减半任务,缓解局部地区饮用水不足的矛盾,到2020年基本解决现有农村的饮水不安全及局部地区饮用水不足的问题。

三、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做好工程规划

根据统筹规划、先急后缓的原则,切实做好以水源可靠性论证为重点的科学规划。今后,凡在年度当中实施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必须按照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和履行审批手续。

(一)科学制订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等部门要根据政府统一部署,在村镇规划的指导下,从政策研究、投融资体制改革、技术开发与培训、运行管理等方面制订科学、完整、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的农村饮水规划。综合考虑水源和水质、水量的基本情况,合理布局。加强对水源的可靠性论证,确保水源布局科学、合理,水源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要优先考虑就近引用已成水利工程蓄水和水质较好的河水、山泉水、优质地下水等。充分利用现有的饮水工程,积极推行城乡一体化供水。统筹考虑工程的筹资方案、运行管理体制、水价方案和水源地的保护和水质检测体系建设。对饮水不安全农户逐村、逐户登记建卡造册,做到“规划建卡,按卡实施,验收销号”。

(二)因地制宜选择工程类型。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与“农村环保小康行动”、“文明新村”建设、“农民新村”建设、“中心村”建设、小城镇建设、文明生态村建设、环境优美乡镇建设、小集镇建设以及城乡一体化建设相结合,与农村环境卫生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当地农民生活环境条件的改善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结合,实事求是,讲求实效。

因地制宜,注意远近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要尽量修建集中供水工程。在农村人口相对集中的山丘区有良好的水源时,可以以单村或社建设独立给水系统。村民居住十分分散且水源条件差的地方可以修建分散式供水井。在中低山地区地下水富集条件较好的地方,采取红层找水打井的方式加以解决。在淡水资源缺乏的山区农村修建小型雨水集蓄工程。对工程投资较大、农民收入比较低的贫困山区,供水系统可先建设到公共给水点,但应确保村民取水时间不超过20分钟。

(三)严格工程建设的程序。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各市(州)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由具备一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按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进行评估,由市(州)水利部门商省发展改革部门报省水利厅商发展改革委审批。实施方案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源及水质等不同情况进行多方案比较,在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要求的前提下择优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最佳方案。

四、增大投入,强化监管,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坚持国家、社会、民间、个人一起上,逐步建立以政府投资为导向,群众投资为重点,社会投资为补充的多元化投资体制。积极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融资体制改革,大力吸引社会投资,推行股份制、引进外资(包括采取世行贷款、BOT方式)等方式,运用市场化机制筹措建设资金,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步伐。市、县政府要抓住国家利用国债资金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有利时机,采取政府支持、政策鼓励、社会引资、群众筹措和投工投劳等多种形式扩大投资来源,多方筹集资金,加快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确保如期实现农村饮水安全目标。

(二)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加强资金监管,大力推广招投标制、资金报账制和大宗材料设备集中统一采购制,提高投资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大透明度,对饮水安全工程的投资构成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要严肃处理。中央、省补助资金的项目建成后,如出现人为造成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严格管理,确保质量,优质高效建好工程

各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严格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制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做到建设一处,完成一处,充分发挥效益一处。对规模较大的工程要推广工程监理制。单项工程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杜绝层层转包。小型和微型供水工程由受益户自建、自管、自用,所有权属于受益户,但要选派有经验的技术员对农民进行培训或现场指导,采用各种有效的监督办法,推行技术人员巡回监理和受益农户代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豆腐渣”工程。国债投入的项目完成后,在有关市(州)县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返工。坚决不能让不合格工程投入运行。

六、明晰产权,创新机制,确保工程良性运转

(一)建立权责明晰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体制。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对国家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建供水总站(供水公司、供水协会),负责对村镇供水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享有经营、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力。根据《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和《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的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管理以及对农村供水企业和供水管理人员进行资质认证审批。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由供水总站(供水公司、供水协会)负责管理。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村、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经用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能。由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投资人负责或组建股份合作制公司进行管理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建立灵活有效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机制。各地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类型工程的特点,在维护农民用水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落实管理权、放活经营权,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转让等形式调动工程投资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对国家投资工程的转让、拍卖、租赁和承包必须公开、透明,其收益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可以补偿供水工程国家政策性亏损。供水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自觉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形成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

(三)合理确定水价,确保工程的可持续运行。农村饮水工程的服务对象是千家万户的老百姓,水价必须公开、公正、合理。集中供水站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科学制订供水价格。较大的供水工程要推广水价听证制度。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乡镇供水工程、由社会投资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水价由县级以上政府物价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合理核定;对集体投资兴建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其水价由村民委员会、受益户和用水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自主制订。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分类计价,逐步推行分质供水、超额加价等办法,达到既节约水资源又使供水工程良性运行的目的。

(四)加强水源保护,严格水质检测。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禁进行各项开发活动和排污行为,以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源应坚决搬迁或关闭,严禁新建、扩建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建设项目。科学合理开发水资源,防止无序超采地下水。任何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的村镇供水工程必须报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级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自来水的水源和水质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要定期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进行必要的检测,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不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不得作为人畜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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