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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

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6〕153号        2016年10月9日


(此文件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四川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原则

  从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底,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进行全面清理,确保“一个项目不落,一个企业不落”。除依法依规设立的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应取消的保证金要确保在2016年10月30日前全部退还到位;保留的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和超额收取的部分,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于2016年12月底前返还完毕。同时,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取消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安排和步骤。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对保留的保证金的管理。

  对于保留的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缴纳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额度。工程投标保证金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令第23号)相关规定收取;工程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履约保证金退还前,承包人应按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如承包人不能按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可暂不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或延长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缴纳,并实行差异化缴纳办法,对信用良好、近3年及3年以上未发生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建筑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可降低缴纳比例,对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应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充分运用担保手段,推行银行保函制度。自2016年6月23日起,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探索使用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形式缴纳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等相关保证金。进一步强化招标文件备案管理,防止招标人限定保证金形式、要求或者变相要求除保留保证金以外的押金等其他保证金。

  2016年10月底前,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负责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办法;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石油、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涉及本系统有关工程保证金管理办法。

  (二)严格清理和退还相关保证金。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积极行动,逐个项目、逐个企业进行清理,摸清本地区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缴单位、收取金额等情况,以及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工程项目、收缴单位、应返还金额等情况。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明确工作重点、步骤和要求,于2016年10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同时,对过去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进行规范,对于4项保证金之外擅自设立的其他各类保证金一律予以废止。对于保留的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和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在2016年12月底前返还完毕。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签订补充合同,对保证金的退还以及退还后的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重新约定。

  各地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对擅自增设新保证金项目,以及继续收取已取消保证金的、擅自提高收取标准及数额的、不按时返还保证金的,要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三、督导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全面自查,确保本地、本部门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落实到位。各市(州)于11月1日前上报阶段性清理规范保证金情况报告;11月初,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赴各地专项督导检查落实情况。2017年1月1日前,各市(州)要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将相关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要牵头加强跟踪督导和统筹协调,对于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省政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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