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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病防治规划

  (2010—2015年)》的通知

  川办发〔2010〕89号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21号),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安全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形势

  职业病防治是全面贯彻落科学发展观,实现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推进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重视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发生,建立了四川省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加强了尘肺病、职业中毒等重点职业病危害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大了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全省职业病危害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当前我省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突出表现在:

  (一)职业病危害行业分布较广。煤炭、化工、冶金、建筑、石油、电力、医药、制鞋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病危害。核工业及核技术应用、电力输送网络及电磁技术应用等行业发展迅速,职业病危害的范围存在扩大趋势。

  (二)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较重。全省各类企业中,中小企业所占比例较大,许多中小企业生产工艺落后,设施、设备简陋,作业场所劳动条件较差;部分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防治义务,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得不到有效治理,职业病的发病率居高不下。

  (三)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较多。尘肺病病例数量大,急、慢性职业中毒等职业危害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尘肺病统计报告显示出新发病例数呈上升趋势。由于职业病报告不完善及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的特点,据专家测算实际发生的职业病数远大于统计报告数。

  (四)农民工职业病危害较突出。省内和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中相当部分仍从事着有毒有害作业,农民工群体性受到职业病危害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五)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率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率低。有相当一部分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单位未进行职业病申报、职业卫生评价、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力量不足、政府监管存在薄弱环节。我省大力推进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基本覆盖了各市(州),但全省仍有2/3以上的县(市、区)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各相关部门职业卫生监管未形成合力,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装备和人员缺乏,影响和制约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七)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够完善,信息网络不健全,职业病预防、控制技术急需提高。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应急救援能力有待加强。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政监管,依靠科技进步,着重解决严重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职业卫生问题,全面推进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科学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各地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当地主要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和类别制定阶段性防治规划和考核指标,分步实施,逐步落实。

  3.突出重点,解决难点。着力解决目前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以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为重点,解决职业病防治技术和监管能力建设问题。

  4.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主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防治目标。

  1.总体目标。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劳动者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全省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显著提高,劳动作业环境明显改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防治意识明显增强,基本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到2015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增长率由现在的13.03%下降到6.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9年下降2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2.具体指标。

  ——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提高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率达到65%以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70%以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竣工卫生验收率达到70%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职业危害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70%,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8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

  ——到2015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9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监管合力不断增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职业病网络直报系统基本覆盖全省。

  ——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全面覆盖所在区域的职业病防治网络。每个市(州)必须有职业病诊断机构,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到2015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各地出台职业病诊疗救助政策,用于解决贫困职业病患者的诊断和治疗费用。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防治主体责任制。用人单位法人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依法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防范职业病的发生。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借鉴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先进经验,提高防治职业病管理水平。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2.落实预防控制措施。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要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为劳动者配置适宜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加强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并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4.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用人单位要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卫生档案。

  5.切实做好职业病病人救治。用人单位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二)突出重点抓好职业病防治。

  1.尘肺病防治。以防治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产品和副产品中不得含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关闭生产工艺技术落后、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炼厂、小陶瓷厂、小玻璃厂等。建立尘肺等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研究尘肺病发病规律,探索有效的干预措施。加强尘肺病的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提高职业病诊断和治疗能力,在尘肺病集中的地区建设尘肺病专科医院,引进先进的治疗技术和手段,使尘肺病患者能得到及时准确的诊断和治疗。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展职业中毒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理、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研究。建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管理信息档案,对可能发生急、慢性职业中毒危害源点实施隐患登记,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重大职业中毒隐患进行严密监控;加强作业场所密闭空间作业的管理,严格实施密闭空间的作业准入制度;对产生重大职业中毒隐患的设施、场所进行治理,完善应急救援措施。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降低因放射线造成的疾病发病率。推广应用放射线危害防护关键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放射性损伤的发生;加强对核技术与辐射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及环境影响评价,强化辐射安全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防止辐射安全事故发生。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4.加强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防治。开展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防护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增强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农民工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加强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为重点,加大对设施设备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逐步建立职能分工明确、规模适度、精干高效的职业病防治体系,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服务管理、指导和咨询,并将职业病预防控制职能延伸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确保人人享有基本职业卫生保健服务。鼓励社会资源进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领域,构建多层次、多模式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加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

  2.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的建设。各地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建设,坚持“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分级负责、加强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监管协调机制,强化部门联系协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基层监督队伍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执法取证以及通讯、交通等设备,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建立起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覆盖城乡、功能完善、信息畅通、反应迅速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

  (四)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完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进一步探索工伤预防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落实职业病补偿机制,使职业病患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积极开展职业病患者的康复工作,逐步完善适合我省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

  (五)加强对职业病的危害监测与重点职业病预警。

  加强职业病危害报告网络系统建设,加强职业病危害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建立和完善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网络,将职业病危害信息监测纳入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监测系统。开展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铅中毒、苯中毒、镉中毒、锰中毒、汞中毒、职业性肿瘤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建立职业病监测哨点,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和职业病发病规律,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研究探索有效的干预措施。

  (六)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并落实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将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计划范围。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法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认真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良好氛围。同时,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

  (七)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以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性肿瘤的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为突破口,以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防振动、防有害气体等防护技术和职业中毒应急救治为重点,鼓励和支持粉尘、放射性物质、毒物、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防护和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及开发应用,开展重点职业病防治科技攻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防治工作领导。各地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把职业病作为重大疾病进行管理,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和职业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统一领导、指挥职业病危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实施对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进行查处,并实行行政责任追究。

  (二)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国资委、工商、安全监管、招商、工会等部门要依照法定的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信息沟通,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共同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加大集中执法检查力度,推进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

  1.发展改革部门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于工艺落后、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项目要严格把关,防止职业病危害的转移。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建设。

  2.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加大职业病防治,督促工业企业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而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建设。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中小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督促中小企业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及宣传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用品发放、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诊断鉴定及工伤保险制度等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3.科技部门鼓励开展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加强对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管理。

  4.公安部门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涉嫌犯罪案件进行认真查处。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

  5.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家庭纳入城乡低保,并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职业病患者给予临时救助。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职工劳动合同实施情况、工伤等社会保险权益保障的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7.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规定,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对辐射工作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辐射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实施辐射事故救援工作。

  8.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9.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应急工作。

  10.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监督管理,加强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加大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1.工会组织要做好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以职业病防治工作为重点的劳动关系的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职业健康合法权益。

  其他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履行各部门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

  (三)加大监管和问责力度。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要针对职业病危害特点和情况,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大防治经费投入。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对职业卫生监督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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