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1〕11号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深入推进我省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创建工作,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10〕5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把握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的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宪法权威、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坚持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相结合,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深入推进“两个加快”,构建和谐四川,顺利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
二、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制度
坚持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和公务员定期法制培训制度。推行各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每年在各级人民政府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并对本级党政部门公务员进行1次依法行政培训。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对本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不少于7天的法律知识培训。
将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未按规定组织安排参加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培训或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度不得晋升职务。拟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组织人事部门应会同政府法制机构考察其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情况,并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之一。
三、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和规范性文件管理
加强有关完善经济体制、改善民生、社会管理以及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地方立法。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在立法之前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成本效益分析和稳定风险评估。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逐步扩大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起草立法草案的范围。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后要定期开展立法后评估等工作,及时组织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或违反上位法等问题,要及时提出修改或其他处理意见。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充分利用媒体公开征求意见,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制度廉洁性审查后,由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决定》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 第188—1号)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统一登记、编号、公布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认真做好日常清理工作,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并向社会公布。
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后评价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组织听证,将听证中提出的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定。在提交会议审议前应交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定。严格执行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发展规划和有较大影响的重要政策,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在作出决策前都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评估论证,重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成本效益分析。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决策予以调整、修改,及时纠正不当行政决策。对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者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土地征用、城市管理、社会治安、安全生产、农业等领域行政执法,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超越法定职责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规范执法行为,认真遵循执法业务流程,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完善执法档案。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运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人员计分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多种形式确保行政执法人员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网上办理审批项目的比例,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深化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城市相对集中处罚权进程,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配置更合理、主体结构更完整、制度构成更完善,运行机制、保障机制、监督机制更健全。明确综合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合理界定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正确处理综合执法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行政执法人员要以教育指导为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真正做到执法形象文明、执法语言文明、执法行为文明。
六、深化政务公开工作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强化网络在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方面的功能,及时更新信息,完善互动平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新闻发布工作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政策、重大部署措施和阶段性工作目标进展情况以及出台的新政策、新措施,要按照程序和要求及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行政决策形成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布。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的透明度,做到网上公开,适时公布,方便查询。加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和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健全办事制度、增强中心服务功能,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纳入中心集中受理、办理,切实方便群众办事。建立健全行政服务中心日常管理制度,确保规范、有序运行。开展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等进行全面清理,统一编码、目录后向社会公布。逐一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逐步建立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
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按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科学界定调解范围,完善调解程序,提高调解技能,完善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制度。纠纷无法通过行政调解解决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依照法律途径,以理性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0〕31号)要求,积极开展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通过采取各种便民利民措施疏通进口,进一步畅通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创新行政复议申请方式,增加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加大办案力度。积极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整合行政复议资源,提升行政复议能力,使行政复议工作成为各级行政机构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工作机制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八、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认真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以及有关专项意见建议。严格执行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自觉履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及时总结行政应诉中的经验教训,做到举一反三,完善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要结合实际认真整改。
加强行政监察,认真执行行政问责的各项制度,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加强预算执行和决算、财政专项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金融和国有企业、资源环境保护治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认真纠正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建立由监察部门牵头,审计、法制部门参加的监督协调机制,及时沟通信息,开展综合监督检查,形成执法监督合力,并及时研究依法行政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推动各级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2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的通知》(川府发〔2011〕6号)和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考核办法,把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考核作为政府及其部门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要将依法行政情况纳入年度述职重要内容,将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一致。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法制机构建设工作的情况汇报,按照本地法制机构承担职责的需要抓好法制机构建设,充实法制工作队伍。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
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与深入贯彻国发〔2010〕33号和川府发〔2010〕5号紧密结合起来,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创建活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扎实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务求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