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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省推进农村垃圾治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5〕207号        2015年12月31日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全省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全省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和全国第二次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4〕58号),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决策部署,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幸福美丽新村建设的具体要求,突出抓好农村垃圾治理,打造村容整洁、生态良好的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努力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完善“户分类、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处理”模式,有效治理农村垃圾。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全省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实现“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农村畜禽粪便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5%以上。

  三、工作内容

  (一)全面治理农村生活垃圾。从2016年起,用3年时间,攻坚克难,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处理”模式;加强减量收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体系建设;推进财政资金主导、农民适当缴费的经费分担机制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运作机制建设。到2018年,力争实现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有效治理全面达到并保持在9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前端减量收集率达到80%,除部分高寒边远地区外全省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覆盖95%以上的村庄。(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商务厅、省爱卫办、省供销社、省妇联配合)

  (二)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化农村环境连片治理“以奖促治”政策,加强对农村地区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坚决查处农村地区非法倾倒、堆置工业固体废物行为,推动农村地区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集中处置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万个。(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省爱卫办、省供销社、省妇联配合)

  (三)推进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因地制宜开展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和原料化利用,建立健全秸秆收运储体系,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推进区域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扩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畜禽粪污还田试点,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5%以上;大力推广生产和使用加厚地膜,开展农田残膜和农资包装物回收示范,到2020年残膜从耕地移除比例达到80%以上。(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省爱卫办、省供销社、省妇联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治理农村垃圾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农村垃圾治理的组织领导,履行好长效治理农村垃圾的主体责任,把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统筹安排部署,逐级分解目标,把农村垃圾治理的各项工作抓牢抓实。

  (二)加大资金投入。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垃圾治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农村垃圾收运和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经费及维护修缮经费;加大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整合省直部门涉农专项资金,支持农村垃圾治理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并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资金倾斜;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将农村保洁、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委托给企业运行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垃圾治理。

  (三)完善工作机制。坚持高位推进农村垃圾治理,把农村垃圾治理继续作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省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持全省上下“党政主导、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要严格实施考核,加大督查和问责力度,对工作推进不力且整改不及时的,按照有关规定逗硬问责;省将采取明查暗访、曝光问责等方式,加强对各地的监督考核,确保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强力推进、收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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