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林草中药材规范化
种植(养殖)示范基地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林规发〔2023〕2号
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2〕25号)精神,规范我省林草中药材种植(养殖)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推动全省林草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省林草局联合省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了《四川省林草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林草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4月6日
附件
四川省林草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
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2〕25号)等精神,规范四川省林草中药材种植(养殖)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推动全省林草中药材“种植(养殖)规范化、技术标准化、生产集约化、管理专业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林草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指具有一定种植(养殖)规模,其种植(养殖)过程、生产管理、示范带动等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省级认定的中药材种植(养殖)示范基地。
本办法所指林草中药材包括木本药材、林下种植药材、草原(高原)药材、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药材4个类别。省级示范基地以川产道地药材为主。
第三条 省级示范基地建设遵循“林(草)药兼顾、绿色发展、管理规范、品质优良”原则,依法合理利用林(草)地资源,积极推行生态化种植(养殖)、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药材品质,塑造知名品牌。
第四条 省级示范基地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择优认定、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申报省级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主体明确。申报主体为本省辖区内从事林草中药材种植(养殖)的企事业、专业合作组织、家庭林(牧)场等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基地权属明晰,生产经营主导品种至少2年以上。
(二)生产环境良好。生产基地应当位于所选药材种类(品种)的传统产区内或种植的药材品质不低于传统产区,基地边界外延5公里范围内无污染源。基地生产环境应当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要求。
(三)主导品种明确。基地主导药材种类不超过3个,且占基地种植面积规模的70%以上,基原正确、种源清晰、性状稳定、适宜当地的种植(养殖)。
(四)科技保障有力。基地有从事林草中药材种植与生产的技术骨干2人以上,有省或市级科研院所合作,有明确的科研团队支持。
(五)生产管理规范。基地种植(养殖)技术成熟,生产过程和产地加工技术规范,药材质量符合相关规定,有完整的生产过程和经营追溯记录档案。
(六)示范作用显著。基地相对集中,具备一定规模和产值。标准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程度较高,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对引导区域内中药材生产可持续发展、促进就业增收、乡村振兴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条 申报省级示范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级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基地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含林权证)或林地承包(租赁)协议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等登记注册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提供基地生产环境质量和药材质量检测报告;
(四)基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地区位图,基地药材种类(品种)及规模,组织架构,人员及从业经历,科技支撑情况,申报产品情况,近两年生产销售及产品质量情况,基地示范带动情况;
(五)其他材料:基地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及应用情况;产品质量情况;近两年从事种植、管理、采收、加工、仓储到销售的溯源管理和记录文件、获得专利、技术成果以及近年获得的荣誉、奖励等。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中医药管理局,适时发布省级示范基地年度申报指南。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在地的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林草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符合要求的推荐上报市级林草主管部门;
(二)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征求同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后,推荐上报省林业和草原局。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市(州)推荐的基地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核、现场查验或答辩,并出具评审意见;
(二)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中医药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基地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基地名单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省级示范基地,由省林业和草原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文公布、发证授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级示范基地经营主体应每个生产周期内对基地药材产品质量、生产环境进行检测(监测),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检测(监测)结果报送省林草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示范基地经营主体变更,应在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林业和草原局提交保留省级示范基地称号的书面报告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示范基地称号:
(一)在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中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二)检测发现药材质量、产地环境不符合标准要求,复检仍不合格的;
(三)不按时提交质量检测报告的;
(四)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违法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主营业务发生变更或经营主体注销或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的;
(六)实施省级林草项目,但未按相关管理办法使用资金的。
第十三条 因本办法第十二条原因被取消省级示范基地称号的,3年内不予受理认定。
第十四条 鼓励省级示范基地依法依规申报各类扶持计划、荣誉奖励;鼓励建设现代林(草)业产业园区。
第十五条 鼓励经营主体参加各类产业展会、品牌建设和产品推介、技术培训活动,积极拓展市场。支持基地打造知名品牌,争创一流,扩大影响,参加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评定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0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