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
验收及资产移交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0〕79号 二○一○年九月七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划转、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四川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数量多,投资大,资金来源渠道广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年重建任务两年基本完成”的总体要求,我省在今年底前将有一大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陆续建成投入使用。为切实规范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工作,各地各部门务必加强领导,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省级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省级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成立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所属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工作。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产,是指纳入《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实施计划(中期调整本)》、由省直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形成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企业国有资产。
二、明确方法步骤,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对符合验收标准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一)确定竣工验收标准。项目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标准: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投入使用;竣工财务决算已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工程质量合格并履行备案手续,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二)明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项目竣工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批复文件及下达投资计划的通知;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土建工程和设备到位情况;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竣工财务决算情况;档案资料情况;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三)规范竣工验收程序。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包括初步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适当简化。初步验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生产运行等单位参加,形成初步验收报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验收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初步验收完成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档案管理等部门申请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由相应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验收完成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领导小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验收材料。领导小组在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基础上,组织竣工验收专家组,按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
领导小组根据《竣工验收鉴定书》决定项目是否交付使用,确定移交管理运行时间。对必须返工或完善的工程,提出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明确竣工期限及验收办法。项目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工作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有争议的问题,由领导小组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三、规范工作程序,做好项目资产移交划转与产权登记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应规范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划转手续,做好产权登记管理,确保项目资产安全完整交接。
(一)及时组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应先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部门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结算审计报告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经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产移交划转、产权登记和入账管理的依据。
(二)规范项目资产移交划转手续。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时间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划转手续。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现场移交前向资产接收单位完整移交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项目建设和会计核算等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完整齐备,符合国家关于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档案资料经双方确认后,进行工程项目现场移交。交接双方应联合对工程实物、配套设备、设施及设备附件等进行查验、清点,并签署竣工项目资产移交书。
(三)做好产权登记。接收项目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行政单位灾后恢复重建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接收灾后恢复重建形成的项目资产后,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作为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监督企业灾后恢复重建形成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基础管理工作。企业接受灾后恢复重建形成的国有资产后,应及时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作为依法确认灾后恢复重建形成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
非公有制企业(含非公有制控股企业)利用灾后恢复重建政府性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根据政府性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进行分类管理。政府投资总额占项目实际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应转按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各投资主体投资资金实际到位额重新确定项目投资各方出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有关机构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或出资人权利,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投资补助总额占项目实际总投资比例不超过50%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财政贷款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不形成资产。
四、严格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产安全完整
省直相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资产移交划转工作的指导协调,确保资产顺利移交划转。资产接收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管护好接收资产。
(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依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二)各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监督企业灾后恢复重建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接收项目资产的企业,应健全项目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经营项目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强对项目资产移交划转工作的监管,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移交划转资产发挥长久效益。
五、加强统计汇总,全面核查项目资产
纳入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划转情况,应由省直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分别于2010年底和规划实施完成半年内进行统计汇总并报省人民政府。
对口援助建设、港澳援建及利用国外优惠紧急贷款形成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应按相关规定执行。省定12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