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强制法》的通知
川府发〔2011〕36号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确保《行政强制法》的顺利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落实好国务院《通知》精神,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实质。市、县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政府常务会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领导集中学习《行政强制法》。各级行政学院(校)要将《行政强制法》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将《行政强制法》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抓紧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培训。要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了解、监督《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为《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扎实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内容的清理规范工作
(一)认真开展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加强源头管理,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和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力量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按照“谁制定(起草或者实施)、谁清理”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起草或者实施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的具体步骤、方法和要求由省法制办统一部署。
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清理工作要在2012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对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有关清理工作。
(二)确保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合法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和国务院《通知》要求,抓紧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规范工作。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如存在行政机关擅自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停止委托。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省级部门要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与我省正在开展的省级部门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工作一并结合进行;同时加强对本系统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指导。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目前我省已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县,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出现不同行政机关重复实施行政强制的现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三、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强化程序意识,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保证《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严格执行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专门规定。行政机关要结合本部门的行政强制权,逐项细化执法程序并向社会公告。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从行政管理实际需要出发,《行政强制法》直接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执行的情况。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既要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务必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这些规定得到执行。要加强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章备案审查的重点,对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群体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作出的决定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委托的、主体不合格的、实施行政强制程序违法的各类等违法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行政机关要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
五、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和本通知要求,把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10〕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的通知》(川府发〔2011〕6号)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各地、各部门要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与市、县创建法治政府活动、部门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活动相结合,通过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使市、县创建法治政府活动、部门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活动取得明显进展。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需要清理行政强制的规定,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强化对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切实担负起作为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参谋、助手的职责。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的情况,要及时报省政府并抄送省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