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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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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的通知

川办函〔202150

(此文件已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防汛抗旱工作体制机制的通知》(川办发〔202131号)等文件修订后的《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79


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推进防汛抗旱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有效防范重大水旱灾害,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四川省应急委员会的通知》(川府函〔20199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防汛抗旱工作体制机制的通知》(川办发〔20213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泥石流灾害、河道壅塞、堰塞湖、干旱灾害、供水危机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水电站垮坝、堤防渠道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下原则:

——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地方要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完善防洪抗旱工程体系,突出水旱隐患排查整治,加强预案管理和物资队伍建设,强化监测会商与分析研判,健全预报预警发布机制,针对性开展演练,实现预报、预警、预演、预案的全链条融合。

——科学处置、安全第一。险灾情发生后,坚持科学指挥决策,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及时开展险灾情处置,严防次生灾害发生。处置过程中要始终将抢险救援人员和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及时转移受威胁人员。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加强防汛抗旱专业化队伍建设,积极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新方法,将科学研判、快速处置、精准管控等要求贯穿“防抗救”各环节,不断提升防汛抗旱专业化水平。加强防汛抗旱宣传培训,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增强干部群众辨灾识灾、临灾避险、自救互救的意识和实战能力。

1.5 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责任落实“三单一书”、责任督促“两书一函”“四不两直”等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规则,厘清各相关部门上下层级间、部门间的工作关系,构建分工明确、责任清晰、配合紧密的职责体系,形成统一指挥、高效协同、无缝衔接的“防抗救”一体化格局,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快反应、更好效果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1.6 灾害及响应分级

水旱灾害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根据水旱灾害分级,省级水旱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四级。

1.7 主要任务

——减轻灾害风险,做好灾前预防和准备。

——密切监控雨水情、旱情、工情、险灾情,强化会商研判,及时发布预报预警。

——组织开展应急供水、调水,解决农村因旱人畜饮水困难。

——组织疏散、转移、解救受威胁人员,及时妥善安置,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开展险灾情处置,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组织抢救、转移重要物资,管控重大危险源,保护重要民生和军事目标。

——加强灾害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四川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是省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

省防指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的副省长和分管水利的副省长共同担任指挥长,由分管水利的副省长负责日常工作,省军区副司令员任第一副指挥长,水利厅厅长、应急厅厅长任常务副指挥长,省政府分工副秘书长、自然资源厅厅长、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省气象局局长、武警四川省总队副司令员以及水利厅、应急厅分管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省军区、武警四川省总队、水利厅、应急厅、省政府新闻办、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人防办、省林草局、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成都铁路监管局、省气象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四川能源监管办、民航四川监管局、省红十字会、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等为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省防指成员。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应急厅,办公室主任由应急厅厅长、水利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应急厅、水利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市(州)、县(市、区)设立由有关部门、军分区(人民武装部)、驻地武警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的负责人和分管水利的负责人共同担任指挥长,由分管水利的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乡镇、街道设防汛抗旱指挥部,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并明确与防汛抗旱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防汛抗旱工作。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行政村、城镇社区设防汛抗旱工作小组,由行政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责任人,兼任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防汛抗旱工作。

逐步推进防汛抗旱任务重的主要江河设立流域防汛抗旱指挥部,在省防指领导下,指挥、协调本流域防汛抗旱工作。

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大中型企业,应组建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2.2 工作职责

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加强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做好水旱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包括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洪涝干旱灾害地区的抢险救灾和水毁工程修复。

2.2.1 省防指职责

省防指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等重要论述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防总关于防汛抗旱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全省防汛抗旱形势,部署水旱灾害防御和应对处置工作并监督执行。

3)督促指导工程治理和非工程措施建设;完善防汛抗旱体系,提升全省防灾减灾能力;督促指导做好思想、责任、措施落实等汛前准备工作;汛期组织会商研判,加强监测预警。

4)督促指导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适时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科学调度洪水,及时处置险情、灾情;及时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或影响较大的防汛抗旱信息。指导各地对未达到响应级别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开展处置工作。

5)按照省应急委的安排,负责组织指挥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特别重大水旱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国务院工作组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6)建立完善法规制度、预案体系,加强宣传培训演练,提升群众防灾减灾意识。

7)完成国家防总,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省防办职责

省防办承担省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各地防指(办)认真贯彻国家防总(办)和省委、省政府、省防指的工作部署情况。负责省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沟通、共享相关信息,向省防指提出重要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意见。

1)建立完善防汛抗旱工作机制。

2)安排部署各级各部门汛前准备工作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负责本级相关防汛抗旱责任人的汇总上报并公示。

3)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值班值守、会商调度、隐患排查、督导检查工作。

4)组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组织开展防汛抗旱综合演练工作;洪涝干旱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和发布。

5)统筹防汛抗旱宣传和信息报送、发布工作;发布省委、省政府相关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

6)负责省防指会议组织、文件起草、简报编印、档案管理等工作。

7)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省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省防指成员单位是省防汛抗旱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防汛抗旱各项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

省军区负责协调驻川解放军(含预备役部队),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执行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稳定秩序及其他重大防汛抗旱任务。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武警四川省总队负责组织所属部队执行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保护重要目标安全、协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及其他重大防汛抗旱任务。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水利厅负责全省水旱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统筹未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时和启动三级、四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后的全省水旱灾害应对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各地对一般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和保障工作;负责协助编制修订《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风险普查与区划分级;组织编制省内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水利工程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应急抢护,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协调大型水库、电站移民安全度汛工作。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应急厅负责统筹启动一级、二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后的全省水旱灾害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协助指导各地对一般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协助全省水旱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编制修订《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洪涝灾区和旱区群众的生活救助,督促、指导各级应急救援演练;建立灾情报告制度,提交省防指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综合监测预警,承担洪水干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防汛抗旱重大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省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做好防汛抗旱网络舆情管控工作,指导相关单位(部门)做好舆情监测、上报、研判、处置等工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重点防汛抗旱建设项目,积极争取将重大防汛和抗旱工程建设纳入国家基建计划。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调运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粮食及帐篷、棉被等生活类救灾物资供给。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能源领域防汛抗旱的组织实施工作,配合做好受灾区域和受灾群众生产生活能源保障有关工作。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煤、电、成品油、天然气、铁路运输的紧急调度,并按照省防指指令做好应急药品储备保障,配合指导水电站安全运行,协调省防指防洪调度指令顺利执行。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教育厅负责组织指导学校防汛减灾工作和校区的防汛安全,组织指导各地有序组织师生安全撤离,必要时采取停课、调整上课时间、停止校车运营等措施。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公安厅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财政厅负责省级防汛抗旱经费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及时下拨中央防汛抗旱补助资金。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协调因降雨诱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防治等工作,做好因降雨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指导城镇建成区排水防涝设施工程建设、城镇建成区内的排涝设施和设备的应急抢护等工作,组织指导对灾区受灾房屋结构安全进行应急评估,为灾区群众应急安置房和灾后返迁房的启用安全提供技术指导。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行业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和协调处置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路抢通保通和应急运输保障等工作,配合公安交警做好道路交通管制。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农业农村厅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全省农业旱涝灾情信息,指导全省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垦(农场)系统的防洪安全等工作。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商务厅负责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防汛抗旱救灾物资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供应等工作。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指导地方做好A级旅游景区防汛减灾、防汛安全、防汛安全信息提示等工作,视降雨情况协调、督促地方组织A级旅游景区临时关闭。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地方开展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省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所监管省属国有企业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省人防办负责协调组织人防工程防汛抗旱工作,组织人防专业队伍配合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省林草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全省林业和草原旱涝灾情信息,做好林业草原防汛抗旱救灾、生产恢复等工作,负责灾后生态修复。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省广电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防汛抗旱宣传工作,配合做好防汛预警信息发布等工作。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企业保障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抢险救灾指挥和重要部门、区域的通信畅通。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成都铁路监管局负责铁路防汛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省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准确提供防汛抗旱所需的气象信息,组织实施抗旱人工增雨作业。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为防汛抗旱决策提供地理信息支撑。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四川能源监管办负责协助指导水电工程防汛安全工作,督促做好安全度汛工作。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民航四川监管局负责协调辖区内各机场及民航设施的防洪安全及抢险救灾工作,协调组织优先运送防汛抗旱人员以及物资、设备。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省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社会力量,筹措社会资金,配合协助水旱灾害抢险救援。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所辖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优先运送防汛抗旱抢险人员以及物资设备。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负责水电站防汛抗旱电力调度运行、电力设施保障等工作,协助指导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执行防汛调度指令。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省消防救援总队根据险情灾情,按照省防指安排,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有关工作,承担水旱灾害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省森林消防总队根据险情灾情,按照省防指安排,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有关工作,承担水旱灾害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根据险情灾情,按照省防指安排,承担水旱灾害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抢险救灾指挥和重要部门、区域的通信和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畅通。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抢险救灾指挥和重要部门、区域的通信和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畅通。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抢险救灾指挥和重要部门、区域的通信和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畅通。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3 专项工作组

发生或预判将发生重大及以上水旱灾害时,省防指视险情灾情启动应急响应,设立专项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组和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应急厅、水利厅。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等相关单位。

工作职责: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指示,传达执行国家防总,省委、省政府指示、部署,做好防汛抗旱综合协调工作。汇总报送灾险情动态和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应急厅。

成员单位:省军区、武警四川省总队、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省人防办、省红十字会、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指导救援救助受灾群众,统筹各相关力量实施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3)技术保障组

牵头单位:水利厅。

成员单位:自然资源厅、省气象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相关单位。

工作职责:负责做好气象、水文、地质、测绘等信息保障。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及次生衍生灾害发展态势,及时组织会商研判,为应急抢险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4)通信电力保障组

牵头单位:省通信管理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能源监管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等相关单位。

工作职责:负责应急通信、电力等保障工作;组织抢修供电、供气、通信等设施。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5)交通保障组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厅。

成员单位:公安厅、成都铁路监管局、民航四川监管局、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

工作职责:负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实施必要的交通疏导和管制,维护交通秩序;协调组织优先运送伤员和抢险救援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6)灾情评估组

牵头单位:应急厅。

成员单位: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相关单位。

工作职责:负责水旱灾害事件灾情统计、核查和灾害损失评估、灾害调查评估。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7)群众安置组

牵头单位:应急厅。

成员单位:教育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红十字会等相关单位。

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受灾群众(游客)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对安置场所进行灾害风险评估;及时组织调拨救灾款物;做好受灾人员家属抚慰工作。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8)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红十字会等相关单位。

工作职责:负责医疗救(援)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医疗物资的组织调度,做好救援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做好洪灾及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后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它任务。

9)社会治安组

牵头单位:公安厅。

成员单位:武警四川省总队等相关单位。

工作职责: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做好灾区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10)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省政府新闻办。

成员单位:省委网信办、水利厅、应急厅、省广电局等相关单位。

工作职责:统筹新闻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11)其他工作组

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和工作职责等根据需要调整设置。

3 预防和监测预警

3.1 预防

1)思想准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宣传动员,增强全民防御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全面梳理建立领导干部责任清单、部门职责清单、隐患风险清单和一项承诺书,理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完善监测预警、指挥调度、会商研判、值班值守等制度,落实防汛抗旱责任,逐级落实并公示江河、水库水电站、山洪灾害危险区、城镇等各级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加强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和管理。

3)工程准备。做好堤防、水库水电站、河道整治、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工程运行准备,按要求完成防汛抗旱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防洪工程等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在建的涉水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和工作措施。

4)预案准备。及时编制和修订各类预案,构建上下衔接、横向协同、高效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防汛抗旱预案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编制,单位和基层组织防汛抗旱预案由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并按规定报批或备案。

5)物资队伍准备。明确防汛抗旱物资品种、数量,足额补充和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确保急需时可调可用。统计梳理掌握综合性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其他专业救援力量情况,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或桌面推演,加强抢险救援队伍演练。

6)通信准备。根据职能职责,分级完善监测预警网络,健全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确保覆盖到村、到户、到人;分级检查和维护防汛抗旱通信专网和监测预警设施设备,保障其正常使用;建立突发灾情、险情等信息收集、核实、上报制度,按要求做好培训和落实。

7)隐患排查。要采取群专结合、人技结合、点面结合等方式,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方法,聚焦水旱灾害易发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全面开展辖区内水旱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坚持开展“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健全各级各部门、基层干部群众联防联动和隐患动态监管机制。对发现的风险隐患登记、评估、整改和处置,及时消除和控制风险,不能及时处置的,要落实好责任人和针对性应急措施。

8)汛前检查。汛前,省防指组织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由厅级领导带队赴地方开展汛前检查工作。检查中央和省相关部署落实、防汛减灾责任体系建立、体制机制建立完善、能力建设等情况,风险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防汛经费使用管理、物资储备、抢险救援力量配置、宣传培训演练、方案预案编制等应急保障落实情况,防汛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重点防灾减灾项目推进情况,查找防汛抗旱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9)演练。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适时组织开展针对性演练,所有水库水电站、在建涉水工程、山洪灾害危险区每年应组织专项演练。演练要突出实战性实效性,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灾情,组织相关责任人、受威胁群众、抢险救援队伍等广泛参加,充分考虑夜间、降雨、涨水、交通中断等因素,涵盖监测预警、工程调度、转移安置、抢险处置、救援等内容。

10)培训。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责任人、管理人员、成员单位人员等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提升履职能力。

3.2 监测预报预警

3.2.1 监测

1)雨水情

气象和水利部门为防汛抗旱监测信息的主要提供单位,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合理布设雨、水、墒情站点,加强监测,及时、准确、全面向省防指提供监测成果。省防指应向气象、水利部门适时提出要求,实时掌握天气形势和江河水势变化。水利部门定期对各类水利工程蓄水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审核、分析,及时、准确向省防指提供监测成果。

2)工情

水库。根据管理权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及时下达报汛报旱任务书,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要根据报汛报旱任务书要求,上报水库水位、入库流量、出库流量、蓄水量等监测信息。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调度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有调度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水库发生险情后,水库管理单位要落实专人监测,及时进行应急抢护处理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半小时内上报至省防指。

堤防。各级堤防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对所管辖的堤防(含护岸,下同)进行日常巡查。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应加强监测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运行情况。发生险情后,要落实专人监测,及时进行应急抢护处理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大江大河堤防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半小时内上报至省防指。

其他。水闸、涵洞、渠道、渡槽等其他涉水建筑物工程管理单位在工作中要对所管辖的涉水建筑物进行日常巡查。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水闸、涵洞等其他涉水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加强监测,并将运行情况报主管部门。发生险情后,要落实专人监测,及时进行应急抢护处理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堰塞湖险情

出现堰塞湖险情后,涉及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核实堰塞湖库容、堰塞体物质组成、堰塞体高度、堰塞湖影响区的风险人口、重要城镇、公共或重要设施等基本情况,按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明确等级,由对应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和安全监测,并将相关情况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4)旱情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掌握水雨情变化、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

5)灾情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收集、核实、汇总、上报洪涝和干旱灾情。

3.2.2 预报

气象、水利部门对雨水情加强监测。气象部门应在提供大范围中长期预报的同时,特别加强小区域短临预报。水利部门应在提供主要江河控制站预报的同时,加强中小河流洪水预报。

省防指应加强组织会商,定期不定期分析研判雨水情、旱情、险情和灾情趋势并及时通报。

3.2.3 预警分类分级

按照气象、水利相关行业标准,结合四川汛情特点,分为暴雨、江河洪水、山洪灾害风险三类预警。暴雨、江河洪水、山洪灾害风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2.4 预警发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预警信息管理,建立预警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实现预警信息的权威统一发布,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1)发布权限。气象、水利等部门负责确定预警区域、级别,报同级指挥部,并按相应权限发布。

2)发布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预警对象。预警发布单位根据预警级别明确预警对象,其中对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山洪灾害危险区、河心洲岛(坝)等特殊场所以及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应当进行针对性预警。

4)信息反馈。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5)信息通道保障。政府新闻办、广播电视局、通信管理局、电信基础运营商等单位要做好预警信息发布通道保障工作。

3.2.5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时(省级或当地,下同),相关层级指挥部负责同志组织会商调度,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时,相关层级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会商调度。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1)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及时收集、报送相关信息。

2)加强水库水电站、堤防、山洪灾害危险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河心洲岛(坝)等部位和区域的巡查值守。

3)组织相关责任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

4)调集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转移安置场所。

5)按照“三个避让”“三个紧急撤离”要求,疏散、转移易受威胁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物资,管控重大危险源。

6)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洪涝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7)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8)视情对预警地区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4 水旱灾害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水旱灾害分为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特别重大洪涝灾害和特别重大干旱灾害)、重大水旱灾害(包括重大洪涝灾害和重大干旱灾害)、较大水旱灾害(包括较大洪涝灾害和较大干旱灾害)、一般水旱灾害(包括一般洪涝灾害和一般干旱灾害)四级。

4.1 洪涝灾害分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洪涝灾害。


4.2干旱灾害分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相应级别的干旱灾害。

    5应急响应

省级应急响应分为防汛应急响应和抗旱应急响应。省防指适时启动、终止对应级别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有序高效的应急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灾害发生后,发生地市县党委、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摸排掌握险情灾情,迅速调集专业队伍,科学开展现场处置,组织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工作,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按规定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5.2 启动、终止条件及响应行动

5.2.1 一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和程序

①当发生或可能即将发生特别重大水旱灾害。

②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一级应急响应启动由省防办提出建议,省防指指挥长报请省防指总指挥同意后启动。

2)响应行动

①省防指总指挥组织指挥全省水旱灾害应对工作。根据需要,省防指总指挥组织召开全省紧急动员会,部署各地及成员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救灾有关工作;召开会商研判会,了解掌握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重要工情等信息。

②按照省防指总指挥安排,指挥长(或省防指总指挥安排的其他省领导)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防范应对工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实时安排部署。

③按照省防指总指挥安排,省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坐镇省防汛抗旱指挥中心指挥。

④省防指迅速将应急响应启动及防汛抗旱救灾等情况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指各成员单位。

⑤省防指加强会商调度,研判防汛抗旱形势,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指挥长和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⑥省防指启动专项工作组,按职责全力开展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省防指各成员及联络员保持通信畅通,相关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到省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值班,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相关工作。

⑦省防指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相关成员单位协调指导媒体做好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⑧省防指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⑨省防指强化值班,加强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并与相关区域加强视频会商,及时作出针对性安排布置。

3)响应终止

当灾害已经或趋于结束时,由省防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省防指总指挥批准。响应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核实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并协助指导地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2 二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和程序

①当发生或可能即将发生重大水旱灾害。

②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二级应急响应启动由省防办提出建议,省防指指挥长批准。

2)响应行动

①省防指指挥长指挥全省水旱灾害应对处置工作。根据需要,主持召开会商研判会,了解掌握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重要工情等信息,部署各地及成员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救灾有关工作。

②省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坐镇省防汛抗旱指挥中心指挥。

③省防指迅速将应急响应启动及防汛抗旱救灾等情况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指各成员单位。

④省防指加强会商调度,研判防汛抗旱形势,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指挥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⑤省防指启动专项工作组,按职责全力开展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省防指各成员及联络员保持通信畅通,相关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到省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值班,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相关工作。

⑥省防指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相关成员单位协调指导媒体做好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⑦省防指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⑧省防指强化值班,加强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并与相关区域加强视频会商,及时作出针对性安排布置。

3)响应终止

当灾害已经或趋于结束时,由省防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省防指指挥长批准。响应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核实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并协助指导地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3 三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和程序

①当发生或可能即将发生较大水旱灾害。

②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三级应急响应启动由省防办提出建议,省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批准。

2)响应行动

①省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研判会,了解掌握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重要工情等信息,部署防汛抗旱救灾有关工作。

②省防指迅速将应急响应启动及防汛抗旱救灾等情况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指各成员单位。

③省防指加强会商调度,研判防汛抗旱形势,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指挥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④省防指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全力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相关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与省防汛抗旱指挥中心保持电话畅通。视情启动部分专项工作组。

⑤省防指根据需要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相关成员单位协调指导媒体做好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⑥省防指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⑦省防指强化值班,加强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并与相关区域加强视频会商,及时作出针对性安排布置。

3)响应终止

当灾害已经或趋于结束时,由省防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省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响应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核实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并协助指导地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4 四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和程序

①当发生或可能即将发生一般水旱灾害。

②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四级应急响应由省防办提出建议,省防指副指挥长批准。

2)响应行动

①省防指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研判会,了解掌握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重要工情等信息,部署防汛抗旱救灾有关工作。

②省防指迅速将应急响应启动及防汛抗旱救灾等情况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指各成员单位。

③省防指加强会商调度,研判防汛抗旱形势,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指挥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④省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加强应对工作。

⑤省防指根据需要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⑥省防指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⑦省防指强化值班,加强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并与相关区域加强视频会商,及时作出针对性安排布置。

3)响应终止

当灾害已经或趋于结束时,由省防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省防指副指挥长批准。响应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核实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并协助指导地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3 信息报送和发布

5.3.1 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负责,应及时快捷、真实全面。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遇突发险情、灾情,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掌握,做好首报和续报工作,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在发生重大突发险情和重大灾情的紧急情况下,可在向上一级防指报送的同时越一级报告。

接到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水旱灾害突发事件信息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立即如实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等。

省防办接到重大汛情、旱情、险情和突发灾情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以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委、省政府,并做好续报。

5.3.2 发布

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归口发布的方式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权威信息。重要信息发布前,须征求同级政府新闻办公室意见。各级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对发布时机、发布方式等提出建议,对发布材料、问答口径等进行指导,并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做好媒体服务管理工作。

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全省性或重大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省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的稿件,水利厅、应急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审核相关内容。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水旱灾害损失的,由水利厅、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

5.4 舆论引导

加强舆论引导,深入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大力宣传先进模范和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参与防汛抗旱工作的良好氛围。

6 应急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从人员、物资、技术等方面着力提高应对水旱灾害的应急保障能力。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气象、水利、应急等重要机构的通信网络畅通,利用公用通信网发布应急预警短信。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媒体和各种通讯方式以及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预警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6.2 应急装备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储备满足抢险所需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

6.3 应急抢险队伍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建本级专业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组建水旱灾害防御、抢险救援专家库,统筹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援工作。

需要驻地解放军(含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时,当地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商请相关部门按《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省防指负责联系省军区、武警四川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和省森林消防总队参与防汛抗旱抢险。

6.4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铁路、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物资的运输,适时实行交通管制,密切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水旱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

6.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8 物资保障

防汛抗旱物资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原则。防汛抗旱物资仓库在汛期和干旱期应随时做好物资调运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调令保证防汛抗旱物资快速、安全地运达指定地点。

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需要时,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生产、调运所需物资,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6.9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防汛抗旱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保障防汛抗旱投入。

6.10 技术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防汛抗旱应急工作中要应用先进的工程抢险技术和现代化的信息技术,逐步建立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专家库系统,加强防汛抗旱基础性研究,提高防汛抗旱技术能力和水平。

7 后期处置

7.1 物资补充和工程修复

针对当年产生的防汛抗旱抢险物资消耗,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分级筹措、及时补充防汛抗旱抢险物资。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组织突击施工,尽快修复。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基础设施,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尽快组织修复,投入正常运用。

7.2 调查评估

县级及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对造成较大损失的水旱灾害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复盘分析应对处置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必要时,省防指直接开展调查评估。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实行防汛抗旱工作年度评估制度,着重对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定量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完善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3 奖励

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4 约谈整改

对于防汛抗旱工作不力的地区,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予以提醒,必要时约谈所在地区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并督促整改到位。

7.5 责任追究

对防汛抗旱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管理主体责任等。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理。

8 附  则

8.1 预案演练

各级防指及有关单位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每2年至少组织一次各方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安全高效的应急演练,主要负责人应视情参加。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省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县级及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8.3 名词术语定义

主要江河:长江(含金沙江)、黄河、雅砻江、安宁河、岷江、大渡河、青衣江、沱江、涪江、嘉陵江、渠江。

重点小(1)型水库:总库容为500万(含)—1000万(不含)立方米的水库。

三个避让:主动避让,提前避让,预防避让。

三个紧急撤离:危险隐患点发生强降雨时要紧急撤离,接到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或预警信号要立即组织高风险区域群众紧急撤离,出现险情征兆或对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要紧急撤离。

三单一书:领导干部责任清单、部门职责清单、隐患风险清单和一项承诺书。

两书一函: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和提醒敦促函。

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防办负责解释。

8.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川办函〔202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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