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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

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川人社发〔2016〕41号        2016年10月8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11号)精神,为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促进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现就“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行政许可

  (一)落实“先照后证”改革的各项要求。认真落实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取消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等改革要求。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要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再依法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依法依规开展行政审批。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依法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认真履行审批职责。严格落实“一个窗口办理”制度,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办理、限时办结、许可结果公示等制度,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坚决杜绝服务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对省政府批准下放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事项,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要强化承接管理,实现无缝衔接。

  (三)简化优化行政审批手续。精简审批材料,不再要求提供具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以及工商预核名通知书。减少审批环节,对可不实地考察的,不再进行实地考察。各地要按照省统一编制的服务指南,通过政府网站公开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等信息,提供服务指南、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下载服务。建立与工商部门的衔接机制,及时掌握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注册情况,主动向其寄送服务指南和申请表等相关资料,或通过电话告知申办行政许可有关事项。

  二、强化日常监管

  (四)厘清市场监管职责。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原则上由相应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等职责。

  (五)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清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情况,查处各类未取得行政许可即擅自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恶性竞争等活动,及时纠正就业歧视、限制等行为,营造公平就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公共服务。认真落实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规定,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大力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三、创新监管方式

  (七)实施随机抽查监管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检查事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建立随机抽查机制,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的程序规定,规范随机抽查程序,通过机选或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方式。抽查工作情况,应当按要求录入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基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八)建立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逐步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在每年3月底前,向负责监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上年的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负责监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4月底前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公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中的机构基本情况、全年业务开展情况、遵纪守法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要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核查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对未按规定报送和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九)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深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创建活动,建立覆盖全行业的诚信档案,推进诚信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依法分类管理,强化信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约束作用。广泛开展“创建诚信服务机构”、“争当诚信服务标兵”活动,省每两年评选一批“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探索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对守法诚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市场准入、投融资、企业注册、招投标、政府采购、表彰奖励等方面实施激励措施;对失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安全许可、服务许可、从业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十)探索运用新兴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效能。鼓励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中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统计调查方法,改进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分析和发布,加强市场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准确掌握市场动态,为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提供依据。

  四、夯实监管基础

  (十一)加强标准化建设。各地要做好国家颁布的《高级人才寻访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才测评服务业务规范》等人力资源服务标准的推广应用,积极开展服务标准实施效果评估。要结合实际,有序开展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工作,鼓励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服务机构制定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标准体系。

  (十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全过程信息化,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管理信息化体系。逐步实现与工商、劳动保障监察的信息共享,提升监管效能。

  (十三)加强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市场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队伍特别是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力量。有针对性的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优化公共服务、促进就业创业、窗口单位作风建设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市场监管队伍素质。加强宣传引导和作风建设,推动市场监管队伍创新工作理念和管理服务方式,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市场监管的新要求,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服务高效、作风优良的监管队伍。

  五、推进协同共治

  (十四)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随机抽查检查;要加强与网信等部门的实时对接,动态监测人力资源服务网站;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商、财政、税务、新闻等部门,着力构建人力资源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要强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内部协作,及时发现和查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强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强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为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主体的责任,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维护市场秩序,自觉抵制商业欺诈、恶性竞争等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自觉提高诚信自治水平,在守法经营、服务质量、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十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行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信用评价、市场调查、咨询培训、监管效果评估,在事中事后监管的各个环节建立行业协会参与机制,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良性互动。

  (十七)鼓励社会监督。引导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来信来访、互联网、举报电话、新媒体等多种途径,及时发现和查处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跟踪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投诉的数据分析,对有多次投诉或不良评价的监管对象实施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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