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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

 

川府发[200748号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林产品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现就加快我省林业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认识

林业产业是涉及国民经济一、二、三产业的复合型产业体,具有基础性、多样性、生态性、战略性的特点。大力发展林产业对于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天然绿色林产品的广泛需求,促进广大农民增收致富和区域经济发展,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是林业资源大省,全省林业用地面积2280万公顷,活立木蓄积16.4亿立方米,分别占全国总量的8%13.2%,居全国第3位和第2位,具有做大做强林业产业的优势和潜力。由于林业产业化程度低、技术水平落后、政策不完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等原因,全省林业产业发展总体滞后,实力不强。2006年全省林业产业实现总产值507亿元,不到全国的5%,与森林资源大省地位很不相称。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助农增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富民强省全面小康目标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推进我省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林业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我省林业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确保生态安全的前提下,以助农增收为核心目标,以森林资源培育为基础,以加工利用为龙头,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支撑,积极推进林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引进境内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发展特色优势林业产业,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多样化需求,推进林业资源大省向林业经济强省跨越。

我省林业产业发展要遵循三项基本原则:一是把林业产业放在维护生态安全和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大局中来实现。二是把林业产业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来运筹。三是把转变林业产业发展方式作为关键问题来解决。

我省林业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林业总产值达到1200亿元,农民从林业上获得的人均纯收入达到600元。

三、林业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

依据国家林业产业政策,立足我省实际,本着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我省林业产业鼓励和扶持发展的重点领域是:

(一)林竹培育业。大力培育具有规模、集中连片、效益良好的短周期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用材林、竹林、大径级优质珍贵树种用材林、经济林果及种苗花卉。

(二)林下种养业。积极发展林草、林药、林茶、林菌等林下种植业和林畜、林禽等林下养殖业。

(三)林果加工业。加快发展特色优势干果、水果、木本药材、木本油料、调香料等经济林产品的贮运、保鲜和精深加工。

(四)木竹加工业。大力发展人造板、竹木复合材料和家具制造业,推动木竹精深加工。鼓励次小薪材和采伐、造材、加工“三剩物”及废旧木竹质材料的综合利用。

(五)竹木制浆造纸业。鼓励投资竹木制浆造纸产业,推进林(竹)浆纸一体化建设。

(六)林业生物质能源产业。大力培育开发以麻疯树为重点的优良乡土能源树种,建设高产、高油、高热值的能源林基地,发展生物柴油、燃料乙醇等生物质能源产业。

(七)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利用业。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鼓励野生动植物基因资源保护、种源繁育和基地建设,引导扶持野生动植物利用产业。

(八)生态旅游业。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推进以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狩猎场为主的生态旅游产业发展。加强风景林营造和更新改造,提升景观质量,丰富生态文化内涵,打造以自然生态景观为主体、其他景观为辅助的特色生态旅游品牌。积极发展“农家乐”等乡村旅游。

限制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木制包装品的生产;限制新建单线规模在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单线规模在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以及1000/年以下的脂松香生产项目。加快淘汰规模小、资源利用率低、生产能力落后的工艺、技术及装备;加快淘汰并禁止新建未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的小型人造板企业、直火法等土法生产松香的小企业、湿法生产纤维板及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林产品加工企业;加快淘汰并禁止新建3.4万吨/年以下的非木浆造纸厂和5万吨/年以下的木浆造纸厂。禁止超过生态承载能力的旅游活动和药材、森林食品等林产品采集活动;禁止砍伐天然林营造工业原料林基地。

四、完善林木采伐利用政策

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和森林分类经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利用政策,促进竹木依法采伐利用,增加竹木产品产量,切实满足木竹加工业的原料需求。

(一)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结转到限额执行期内的以后各年度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对个人及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工业原料林,在不突破采伐限额的前提下,要足额满足采伐指标,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由其自主确定;对抚育间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指标,仍不足的可以逐级上报增加指标。

(二)对利用林地新建工业原料林和速丰林基地达到200公顷以上的,单独作为编限单位,按采伐限额优先安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三)对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的人工用材林进行抚育间伐,凡采伐林木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四)对于竹林(包括天然林竹林)的采伐,不再下达年度生产计划,依法按国务院批准的毛竹采伐限额控制执行。

(五)对自建基地满足用材30%以上的加工企业予以优先审批;对新建年产10万立方米以上的高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项目,优先办理经营许可;对以林木的果、花、汁、叶、皮为原料的企业,优先办理经营加工许可。

(六)对在房前屋后、自留山、自留地中生产的木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允许凭村、组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依法上市流通。对龙头企业、农户等造林主体利用非林业用地培育的工业原料林不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限制,允许其凭《土地证》、《承包合同》或其他土地利用有效证件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不受时间和林木年龄的限制;允许凭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在省内流通。

五、推进林业产业化经营

(一)壮大龙头企业。各地要把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作为林业产业化工作的重中之重,对龙头企业在技术改造、兼并重组、扩大规模和上市等方面予以支持,着力培育一批以竹(木)浆纸一体化、林板一体化、家具制造、生态旅游、森林食品和生物质能源为重点的大企业、大集团和产业集群。积极开展竹木产品、次小薪材与“三剩物”综合利用和精深加工,不断延伸产业链,努力提高附加值和综合效益。定期发布林业龙头企业名录,鼓励林业龙头企业争创省级和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二)发展专合组织。大力支持林业科技人员、专业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林业技术能手领办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领域专合组织。逐步建立省、市(州)和县级林业产业专业协会。鼓励和引导林农以多种形式参加行业协会和专合组织。充分发挥专合组织和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不断提高林农组织化程度和林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三)强化基地建设。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搞好规划,着力引导优势特色林业产业基地向重点产业区集中,促进基地建设区域化、规模化。要在巩固、提高原有基地建设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培育商品林基地;鼓励社会主体运用新技术、新品种、新方法,开展商品林定向培育、标准化生产和集约经营;鼓励龙头企业与行业协会、专合组织、林农密切合作,建立稳固的、规模化的原料生产基地。加快现有人工中幼林抚育间伐和低产低效林改造,提高基地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四)培育名优品牌。鼓励、支持有一定规模的龙头企业加快新产品的研发,努力提升产品质量,争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四川名牌、四川著名商标等名优品牌。加大对品牌的宣传和扶持力度,培育一批具有四川特色、在国内外市场有较高知名度的竹浆、干鲜果、调香料、人造板、森林食品、木本药材、竹木家具和生态旅游等品牌产品。

(五)完善市场体系。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林产品市场体系。推进木竹、林副产品集散市场的改造升级,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的作用,构建全省林产品营销市场网络。加快培育林业要素市场,搭建林权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变更登记、林权抵押贷款、政策咨询和信息披露等一条龙服务。加快林产品“绿色通道”建设,促进林产品流通。

六、强化林业产业科技支撑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产业化、集群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加快丰产栽培技术规程与林产品标准的制(修)订步伐。以林业科研队伍为主体,集中优势力量开展良种选育、优良乡土树(竹)种开发、林产品精深加工、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等关键和综合技术攻关。加强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竹林、经果林等丰产高效栽培技术与经营管理模式的集成和推广应用。建立健全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加大对人造板、竹木制品、种苗花卉、森林食品等涉及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林产品的监测检验力度。加快构建新型林业科技服务体系,扎实抓好林业产业行政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林业产业从业人员和林农的实用技能培训,积极推进技能资格证书制度,提高林业产业经营者的整体素质。

七、深化林业体制机制改革

深入实施森林分类经营改革,科学确定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比例,认真做好商品林、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工作。依法放开放活商品林采伐、运输等相关政策,充分保障农民和业主等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和林木处置权,实现自主决策、自主生产、自主经营、自我发展。严格公益林的管理,充分挖掘其在森林景观、林副产品等方面的潜力,大力发展生态旅游、林下种养等林业产业。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综合配套改革,积极完善产权处置和收益保障机制,进一步激发林农发展林业产业的积极性。深化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苗圃管理体制改革,管好用活国有森林资源,释放国有林业产业发展潜能。加快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发展林业产业。提高我省林业利用外资水平,鼓励省外境外资金到我省投资造林和发展林业产业。

八、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对工业原料林、特色优势经果林、竹业、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用材林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选育推广等,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积极用好用活中央财政林业贷款项目财政贴息政策和四川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林业龙头企业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以及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山区综合开发项目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贴息。对基本建设贷款中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转产项目,省财政给予适当的贴息支持。

(二)加强金融信贷支持。政策性银行应在业务范围内积极提供符合林业特点的金融服务,适当延长林业贷款期限和宽限期,对林业项目给予积极支持。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林业企业发展,制定符合林业产业特点的信贷品种。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加大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的小额信贷支持力度,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手续。积极开展以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多种信贷模式融资业务。鼓励林业企业利用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各市(州)、县(市、区)要积极开展政策性林业贷款担保业务,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林业担保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开展对林业种植业和林下养殖业保险实行保费补贴试点,增强林业产业项目抗风险能力。

(三)落实林业税费减免政策。全面落实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政策;落实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养殖业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新(改、扩)建的各类林产品专业市场、集贸市场3年内按低限标准征收市场管理费。在20101231日前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分别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的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部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基层林业管理单位因此出现的经费缺口纳入财政预算。

九、切实加强对林业产业发展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的目标、原则和重点。加强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规划部署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资金扶持到位、工作责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搞好配合。林业部门要认真履行林业产业发展主管部门的牵头协调作用,积极做好规划编制、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工作;农办要加强对林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加大对林业龙头企业和专合组织的扶持力度;发展改革委要把林业产业纳入区域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进行部署,积极支持林业产业基地建设;经委要加强对林业相关产业的指导工作,督促落实相关产业政策,大力支持林业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技术升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支持林业产业发展的资金要逐步有所增加;金融单位要为林业产业发展积极提供信贷服务。科技、商务、质监、工商、税务、旅游、中小企业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支持、共同推进林业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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