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消防力量建设的意见
川办发〔2007〕31号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消防工作,切实加强消防队伍力量建设,不断推进消防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公共安全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快消防力量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需求日益增长,灭火抢险救灾任务日趋繁重,消防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然而,从我省消防力量建设看,存在发展滞后、欠帐较多等问题,影响执勤备战和灭火抢险救灾能力的提高,制约我省消防事业发展。全省公安消防队(站)应建消防站356个,实建189个,普遍存在警力、营房、装备器材严重不足或训练、装备设施陈旧老化问题。近10年全省新建的26个公安消防站和基层消防执法机构均为内部调剂编制解决,现役制消防编制不足问题十分突出。全省现有政府专职消防队(站)人员和装备不足,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力量萎缩,城乡群众义务消防组织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的高度充分认识我省消防队伍建设和消防工作发展存在的问题,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联动、群众参与”的要求准确把握消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消防力量建设,为确保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明确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目标和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5〕36号)精神,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大力加强消防力量建设。到2010年形成以现役制消防力量为主体,以政府专职消防队为重点,以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保安消防队、联防消防队为基础,基本覆盖城镇社区和工矿企业、辐射农村和旅游景区的城乡消防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一)重点加强政府专职消防力量建设,推进多功能发展。按照城市规划、城镇建成区面积、产业规模及其火灾危险性、人口、GDP总量等要素合理布局和配置消防站点,加快修订和完善消防规划,分期分类达到城市消防规划的消防站数量基本要求,以适应新形势下消防安全需求。各地特别是涉及的相关市(州)、县(市、区)应按照政府专职消防队(站)补建计划(附件)明确建设任务,切实抓紧落实。没有达到城市消防规划的消防站数量的市(州)政府所在地主城区应按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含一级、二级)建设标准补建政府专职消防队,补建任务重的可建部分小型消防站进行过渡,但小型消防站总数不得超过主城区应建数的1/3;县级市、县城和远离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主城区的行政区补建标准不低于二级普通消防站;消防保卫任务相对较少的边远贫困地区县城按不少于1辆消防车、2台消防泵的要求补建;建制镇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并根据自身需要进行建设。各级政府专职消防队要有基本执勤用房、训练场地、通讯设备,人员和器材装备应达到执勤备战基本要求。已经建成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装备、场地不足的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应建未建的要在“十一五”期间彻底予以解决。政府专职消防力量在完成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同时要积极拓展职能,开展相应的社会救助、消防宣传、安全检查,提高公共服务效能。
(二)大力推进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力量建设,增强自防自救能力。企业、工矿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大型工程项目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四川省消防条例》的规定条件建立专职消防队。对生产储存规模扩大而专职消防力量不足的,应督促业主解决。对发展滞后、难以为继、不能正常发挥功能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可采取政企(事)合办、政府接管等方式进行建设,实现消防力量资源共享。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力量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三)努力发展基层消防力量,加强基层消防基础工作。城镇社区和专业消防力量不能覆盖、短期内确不具备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条件的乡镇,可依托公安派出所建立治安巡逻消防队或组织志愿消防队伍。城市物业保安公司要增强消防安全保卫功能。巩固发展城镇社区、单位、乡村群众义务消防组织或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综合利用各种资源积极加强农村消防力量建设。
(四)大力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硬件建设,有效整合资源。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现行的事权划分原则和财政管理体制加大消防建设投入,确保消防部队营房、执勤车辆、器材装备、训练设施、基础设施设备等达到执勤备战要求和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加强现役消防编制的使用和管理,今后新增现役编制只用于解决国家配套经费到位的特勤消防站警力补缺和补充一线消防执法力量。应采取有效措施充实公安消防部门非执法岗位的非现役文职人员,通过置换警力达到充实一线的目的。完善调度指挥体系,把城市消防抢险救援指挥中心建成公共安全应急救援的重要平台,着力完善功能,扩大覆盖,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抢险救援主力军作用。城区、郊县、乡镇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实现市(州)范围统一接处警,减少调度环节,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实战水平;进一步整合矿山救护、地震救援等应急救援力量,充分利用城市环卫洒水车、市政工程登高车、120救护车等装备及时调集和投入到灭火抢险救援等急难险重任务中。
三、加大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的保障力度
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涉及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切实保障建设目标任务落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消防力量建设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1.合理规划。各地在城市、城镇建设中要将消防力量建设纳入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对城市公共消防安全设施要加强规划、建设和管理,认真搞好城市、风景区等消防规划编制,切实落实消防规划内容。严把消防规划、建设工程和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以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审批关,在建设项目管理中严格按照消防规划的要求保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合理安排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对规划确定的消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2.搞好立项。各地要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纳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城市消防抢险救援指挥中心、消防站、消防装备建设、训练设施等重点消防项目的立项工作,积极督促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搞好专职消防队建设。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规范及技术标准将消防站、消防车辆、装备、训练场地、建筑消防设施等建设经费纳入工程概算,把更新改造和增添消防基础设施纳入大中型项目投资审查范围,积极改善企事业单位消防基础设施条件。
3.落实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对本地、本单位消防力量建设所需经费按规定给予保障,应由财政部门保障的经费按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要积极调整公安消防部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经常性、消耗性基本支出范围,并结合本地财力尽可能提高支出标准。优先安排消防车辆、装备器材建设等专项资金,对执行重大临时任务所产生的装备物资消耗应酌情予以补助。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维护管理资金,加大专项经费支持力度,用于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和公共消防设施的投入。
4.强化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要切实抓好目标任务的落实。实行消防工作问责制,严格考核奖惩。对工作措施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装备和设施建设滞后、管理不力造成恶性火灾事故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二)切实保障多种形式消防力量执勤备战的落实。积极加快消防队(站)建设,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和消防人员安全防护器材设施。将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范围,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按特种车(艇)规定管理。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在往返途中按规定免缴车辆通行费。消防力量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起火单位应予补偿,无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切实保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着力改善执勤备战条件,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尽力调动消防队伍履职尽责的积极性。现役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发生工伤的按《军人优抚待遇条例》等法规、政策落实相关待遇。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消防聘用文职人员工资参照当地有关行业工资标准执行,其他补助、补贴按当地同工龄阶段的行业职工待遇确定,但支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执勤人员因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牺牲,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工伤待遇。符合条件的申报烈士、荣誉称号。
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管理
政府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统一由公安消防部门具体负责。各地涉及政府专职消防力量管理交接工作的要积极稳妥进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要以提高实战能力为目标,充分借鉴汲取公安消防部队的管理、训练办法,自觉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努力把自身锤炼成为“管理正规,作风过硬,训练严格,实战出色”的战斗集体。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统一其称谓、标识、服装,推进队伍管理规范化、业务专业化、职能多样化;要与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协调配合,落实措施,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统一实行公开招考、合同制聘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尤其是公安消防部队的退伍军人应优先聘用。省将组织对各地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
1.成都和部分地级市市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站)补建计划
2. 全省部分县(市、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站)补建计划
3. 全省部分建制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建设计划(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