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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

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经信规〔2023〕6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现将《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12月20日

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培育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制造+服务”深度融合和双轮驱动,助力优势产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1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实施意见》(川经信服务〔2021〕1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与服务价值共创的新型生产方式和产业形态,是产业融合发展的主要路径和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发展服务型制造以市场价值需求为导向,聚焦服务增值,以数字技术应用为支撑,通过创新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跨越传统产业边界,打造高附加值产品服务组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包括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

第四条 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的评选工作遵循“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原则。

第五条 服务型制造示范评选主要面向工业设计服务、个性化定制、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全生命周期管理、检验检测分析认证、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工业文化赋能、工业电子商务、生产性金融服务等模式开展,鼓励企业探索、创新其他服务型制造新模式。

第六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协助开展国家、省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指导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主体在四川省行政辖区内依法实际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鲜明的服务型制造特征,符合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重点方向。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第九条 申报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制造企业,在本行业或细分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等具有一定优势地位。

(二)企业能够围绕核心制造能力开展模式创新并形成竞争力,在战略规划、管理运营、信息建设、服务绩效、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三)对服务型制造发展具有较好示范带动作用,近2年服务性收入占经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20%及以上,对革命老区、脱贫地区、民族地区、盆周山区企业和“制造+服务”融合发展成效突出的企业或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条 申报示范平台分为共享制造类和其他类,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平台累计为制造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专业服务或综合服务企业数在20家及以上,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2年。

(一)申报共享制造类的平台,应围绕制造资源的在线发布、订单匹配、生产管理、支付保障、信用评价等,应用信息技术,深度整合分散化、多样化制造资源,发展“平台接单、按工序分解、多工厂协同”的共享制造模式,有效提升相关行业、区域制造资源的集聚和共享水平。

(二)申报其他类的平台,应能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企业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需求,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等功能,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创新等方面有所突破,能够有效提升生产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经营风险。

第三章 申报内容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应提供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经营业绩,近3年有关服务型制造主要投入及成效等情况。

(四)企业服务型制造特点、盈利模式等,相关技术、产品和服务应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

(五)近3年企业所获得的国家、省、市奖励情况,相关证明材料或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与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相关的佐证材料。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按要求保送申报资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本地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第十三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年度申报要求及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拟定服务型制造示范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服务型制造示范;对公示有异议的,按程序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 培育扶持

第十四条 通过认定的企业(平台)纳入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名单,鼓励其申报国家和省有关专项,支持其参与各类试点示范评选。

第十五条 积极支持示范主体重点项目加快实施,在市场推广、融资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给予帮扶,梳理推广示范企业(平台)发展服务型制造典型案例,支持示范主体不断创新探索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

第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相关部门创新举措,开展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评选,形成梯度培育格局,并在专项资金、要素保障、场景供给、人才招引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支撑作用,为服务型制造示范主体提供专题培训、监测诊断、服务提升等全要素、全链条、全周期跟踪服务。

第十八条 优先从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中推荐申报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支持发展成效明显的地区争创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城市。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实施动态管理,每4年组织一次复核。

第二十条 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主体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变更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3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称号,且被撤销称号的企业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一)申报主体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不合格的;

(三)申报主体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申报主体被依法终止的;

(五)申报主体有违法行为,弄虚作假、严重失信、不良记录、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或发生重大安全、环保和质量事故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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