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
川办发〔2014〕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省林木种苗工作,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产业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固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理念,大力开展林木良种选育推广,推进种苗生产供应基础设施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健全管理体系,强化社会化服务,全面提升林木种苗生产供应能力和良种化水平,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种,严格种苗执法及质量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坚持科技兴种,强化林木育种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加快林木良种化进程;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实行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机制创新,促进生产专业化、经营主体多元化、质量标准化和“育繁销”一体化。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完成全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成种质资源保存库6500亩以上;开展林木育种攻关,选育并通过审(认)定林木优良品种100个以上,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提高到75%以上;围绕林业产业发展,建成林木良种繁育基地2万亩以上,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示范作用明显的种苗生产龙头企业;市县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达100个以上,建立健全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林木种苗管理体系和优质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我省林业发展和建设美丽四川提供数量充足、品种适宜、质量优良的林木种苗。
二、重点任务
(四)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分区域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重点对具有开发利用价值和潜在利用价值的主要造林树种、特有乡土树种以及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加强收集保存,建设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强化现有良种基地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逐步形成原地保存和异地保存相结合的种质资源保存体系。
(五)加大林木良种选育和推广力度。制定长期育种计划,开展育种攻关,坚持常规育种与生物技术育种相结合,加大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及珍贵用材树种良种选育力度,建立良种选育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林木品种审定制度,规范林木良种区域试验和跨区引种行为,鼓励从事林木良种选育的单位和个人积极申报品种审定;强化林木良种宣传和推广,大力营造良种示范林;国家投资的林业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林木良种,没有良种的,应当优先使用优良乡土树种,不得使用未经审(认)定的引进树种(品种)。
(六)强化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科学制定良种基地发展规划,完善重点良种基地管理机制,充分挖掘生产潜力,提高良种生产能力;加强高生产力种子园和采穗圃建设、种子生产加工和检验、品种改良、无性系繁殖材料选育等应用技术研究;开展林木遗传测定,加快良种基地升级换代步伐,重点建设高生产力种子园、采穗圃,加强珍贵树种母树林培育,不断提高良种品质。
(七)提高林木种苗生产供应能力。加强林木良种采收、加工、检验、贮藏管理,积极采用轻基质、容器、组培等技术培育苗木;分区域布局建设一批保障性苗圃;市(州)、县(市、区)要加强种苗生产基地建设,改善设施设备条件,满足重点工程和林农造林需求。
(八)促进特色种苗产业发展。因地制宜发展绿化苗木、木本油料、中药材和竹藤花卉等特色种苗产业,打造优势品牌,形成种苗生产、交易、流通和售后服务产业链。加大对种苗生产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农户发展设施生产和规模种植。
(九)健全种苗执法和质量监管体系。严格执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检验检疫、标签、档案等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管,及时通报种苗质量抽检结果。建立林木种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打击制售假、劣种苗和植物新品种侵权等行为;健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体系,强化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行政执法职责,整顿和规范种苗市场秩序,打破地方保护,促进公平、有序竞争,为种苗产业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林木种苗生产供应预测预报,引导种苗生产有序进行;支持林木种苗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充分发挥其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建立政府种苗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与行业协会等社会服务相结合的服务网络和信息平台,在信息引导、技术支持、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领域提供全方位服务。
三、政策措施
(十一)贯彻执行《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依法落实财政资金,用于扶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试验、补贴与贮备工作。依法建立省、市级林木种子贮备制度,加强主要造林树种种子贮备库建设,强化种子检验和储存管理。
(十二)完善林木良种补贴政策。认真落实好国家林木良种补贴制度。在总结国家和省级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基础上,制定林木良种补贴管理办法,根据我省实际,确定合理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加大补贴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建立林木良种补贴制度。
(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将林木种子管理和执法监督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期稳定的林木种苗建设投入渠道,整合统筹各级各方资金扶持林木种苗发展。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及收集保存、良种选育、良繁基地、林木种子贮备、保障性苗圃和种苗管理机构能力建设等项目的审批和投入。各级林业部门要依托科技推广项目,加大林木良种示范推广力度。积极探索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和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林木种苗产业发展。
(十四)强化科技支撑。省级科技部门要将主要造林树种良种选育统筹纳入育种攻关科技专项,整合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相关集成创新与示范,组织优势产学研单位共建林木种苗科技创新转化平台。科研院所、高校要重点开展育种理论方法和技术、分子生物技术等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性研究,尽快分区域选育出适宜发展的优良品种和新品种,加强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科技支撑工作,指导林业生产和产业基地建设。市、县级科技部门要大力示范推广林木良种科技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
(十五)完善种苗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完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种苗生产与经营,加大种苗产业政策和资金扶持。研究开展种苗生产保险试点,提高种苗生产抗风险能力。
四、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领导,将林木种苗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完善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落实投资渠道和相关政策。各级林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科技、农业、公安、工商、税务、质监、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工作。
(十七)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在林木种苗采购和管理中,要加大种苗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力度,增强执法手段,有效净化林木种苗市场,保障种苗质量。要完善法规规章,适时修订《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加快制定林木引种管理办法。
(十八)健全管理体系。强化各级林业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职能,落实工作责任。重点林业市(州)、县(市、区)应尽快建立健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加强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和质检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
(十九)创新发展机制。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种苗生产、经营和管理体制机制。鼓励有条件的良种生产基地开展苗木生产经营,形成良种选育、生产以及苗木繁育一体化发展模式。加大国有苗圃改革力度,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引入社会资本,实现规模经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挥自身优势,建设保障性苗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