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天府旅游名村评选
管理办法》的函
川文旅函〔2021〕4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天府旅游名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1〕27号)文件要求,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了《天府旅游名村评选管理办法》,经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26日
天府旅游名村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府旅游名村评选管理工作,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天府旅游名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1〕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府旅游名村是指文化旅游资源富集、文化传承保护与转化发展较好、旅游产品特色鲜明、旅游配套服务完善、旅游市场规范有序、文化和旅游带动乡村产业振兴和村民致富效果良好,具有典型示范和带动引领作用的行政村或自然村。
第三条 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天府旅游名村建设工作,评选工作由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选,每次命名原则上不超过30个。
第四条 天府旅游名村评选遵循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组织实施。按照《天府旅游名村评分细则》考核评分,评分指标数据以统计监测结果为依据;未纳入统计监测的指标,以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统计数据为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天府旅游名村原则上为省级及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文旅资源特色突出、开发主题明确。有一定规模或独特的文化和旅游资源,资源组合关系良好,观赏游憩价值较高,具有一定历史价值、文化价值或科学价值。人文资源与自然资源融合度高,能够体现地域特色、民族风情和自然风貌,乡村旅游开发主题明确,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之路。
(二)文化传承保护、转化发展较好。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农业遗迹等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妥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和措施完备。有文化展示体验空间,能够提供村史展示、文化展览、互动项目等丰富的文化展示体验内容。能够保持乡村原有建筑风貌和村落格局,把民族民间文化元素融入到乡村建筑、景观设计。乡村社会文明程度较高,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多彩,村民精神风貌较好。
(三)旅游业态丰富、产品质量较高。已开发出观光度假、农事体验、民俗文化、休闲游憩、乡村民宿、研学旅行、节庆活动等类型多样、具有独特风格的成熟旅游产品。旅游产品开发与乡村特色文化资源结合紧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打造有参与性、互动性和体验性较强的项目。能够深入挖掘乡村文化的价值内涵和符号元素,开发出艺术性和实用性有机统一、适应现代生活需求且具有地域特点、民族特色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
(四)住宿特色突出、服务接待规范。能够依托当地自然和文化资源禀赋发展特色住宿,注重创意设计,凸显地域、民族文化特色。住宿环境整洁舒适、设施设备完善、服务接待规范,能够满足游客需求。
(五)基础配套完善、旅游功能齐全。外部交通便捷通畅,通村主干道达到四级(含)以上公路标准,交通标志、路灯、停车场等设备设施完备,内部游览线路设计合理,标识标牌规范清晰。人居环境良好,村容村貌整洁,有必要的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有信息咨询、智慧旅游、旅游投诉、宣传展示、公共休息、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村内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能够满足需求,环境干净卫生。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有序,经营场所服务规范。
(六)监管制度健全、推动实施有效。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制度措施完善,配备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实施效果良好。近3年内,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未发生重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较大及以上文化旅游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破坏文化和旅游资源重大责任事件。
(七)运营管理规范、综合效益良好。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旅游发展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整合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行业协会等力量统筹推进乡村旅游发展。村民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积极性较高,利益联结机制科学合理,带动村民增收致富效果明显。上年度接待游客20万人次(含)以上(三州三县民族地区不低于10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三州三县民族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
(八)品牌培育成效明显、影响力大。注重“内提品质、外塑形象”,有旅游宣传展示网站或网页,能够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渠道,积极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培育打造文旅品牌,提升乡村形象,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天府旅游名村评选按照“申报、推荐、评选、认定”的程序组织开展。
第七条 申报。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由乡(镇、街道)组织辖区村(社区)自主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组织编制申报材料,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查。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天府旅游名村申报表;
(二)天府旅游名村申报方案。
第八条 推荐。市(州)人民政府严格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核后择优推荐,以正式文件报文化和旅游厅。
第九条 评选。依据《天府旅游名村评分细则》,采取资料评审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综合资料评审和实地检查情况,择优提出天府旅游名村建议名单,并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天。
第十条 认定。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情况不属实,或投诉和举报情况属实但已整改到位且不影响命名的,报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程序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日常监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天府旅游名村的日常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复核检查。由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职能部门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检查。
第十三条 动态管理。天府旅游名村实行“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日常监管或复核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6个月期限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程序撤销其“天府旅游名村”命名。被撤销命名的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核心文化和旅游资源及产品品牌被摘牌或降级;
(二)因监管失职,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事故,或破坏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资源等重大责任事件,或发生恶性、群体性旅游市场事件以及其他在国内外有重大负面影响的责任事件;
(三)连续两年旅游总收入和游客接待量出现负增长(发生不可抗拒力情况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天府旅游名村评分细则》根据全省文化旅游发展实际,适时组织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天府旅游名村评分细则